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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lite12 (蕭邦練習曲Op10-3)》之銘言: : 我直接的說 監察院說的算什麼? 所以這就是主題啦 "政院不認錯 糾正又如何?" 你說監察院不夠格 民進黨政府又不服 現在怎麼不直接申請釋憲? : 憲法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故所有法律疑 : 義都應該要以司法院解釋為終局的判決 而憲法於監察一章 僅有監察院為全國 : 最高監察機關 行使同意 彈劾 糾舉及審計權 : 系爭健保費合程序與否 乃是對法律保留強度的檢討 監察院發表它的意見處於尷 : 尬不明的地位 相較於司法院 它的解釋並非終局 可是它又是獨立且終局地行使它 : 的彈劾權 而彈劾若以法律為原因 則其法律適用將會有bug 若非以法律為原因 則 : 立法機關更能反映民意 : 就比較憲法的角度觀察 我國獨有之五權憲法在邏輯上獨有上述之疑難 我不會說監 : 察院有毛病 但我認為它的結論難以認定 而唯一有權解釋此一問題的 又很弔詭地落 : 在司法院 : 您下面說的一大串話 我只能說您欠缺基本的法政訓練 也缺乏最基本的憲政常識 我 : 所謂的"基本" 有的甚至於是在國高中公民即培養的 希望您能多用功準備您的資料 : 我很簡單地回應您最後一段 : 1關於誰給民進黨停建的權力 很簡單 依憲法第三條及增修條文第二條是中華民國人民 : 希望您假如不知道可以承認並變更您的見解的就是 合法假如不合理 那人民應該行使 : 罷免權 或是在下次選舉淘汰 或是發動革命 把民進黨政府趕下台 但既然合法 您怎能 : 期待用法律手段趕人下台 您的想法根本有邏輯謬誤(合法不合理=>非法?) : 2我指的中時羅如蘭的文章 是羅如蘭那篇關於監院決定的文章 您下面的說法根本 : misconnect我的意思 : 3就公投這件事 這不在我原文主要討論範圍 但我的看法是 台灣人要怎麼做 AIT沒有決 : 定權 台灣不是美國的殖民地 : 最後 您應該收回您之前汙辱法律人的說法 敝校前身的黃前校長還曾在興票案幫宋楚瑜說 : 過話 您的講法真是讓人覺得冷血 我哪裡污辱法律人? 我只是舉例說明即使解釋法律 都要符合社會觀念的期待 用咬文嚼字的方法解釋根本不通 更何況停建核四不只是法律問題 更是經濟問題 政治問題 健保費率雙漲也是如此啊 要漲價就要送去立法院備案 該備案都不備案 程序都沒走完 硬要說自己合法 好像說不太過去吧? 這麼野蠻的執政黨 真的那麼容易就被在野黨絆住嗎? 那怎麼民進黨提名的考試委員可以全數通過同意權 民進黨提出的法案就過不了? 好奇怪唷 -- 當總統沒什麼了不起 美國一共有41位總統 可是大家記得的是 林肯曾經解放過黑奴 羅斯福總統曾經推行過新政 這是因為他們真正為美國人民做了很多的事 要做總統就要作一個會做事的總統 給台灣一個機會 讓會做事的宋楚瑜 繼續為台灣人民打拼 為台灣 我們一起加油 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