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直接的說 監察院說的算什麼?
憲法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故所有法律疑
義都應該要以司法院解釋為終局的判決 而憲法於監察一章 僅有監察院為全國
最高監察機關 行使同意 彈劾 糾舉及審計權
系爭健保費合程序與否 乃是對法律保留強度的檢討 監察院發表它的意見處於尷
尬不明的地位 相較於司法院 它的解釋並非終局 可是它又是獨立且終局地行使它
的彈劾權 而彈劾若以法律為原因 則其法律適用將會有bug 若非以法律為原因 則
立法機關更能反映民意
就比較憲法的角度觀察 我國獨有之五權憲法在邏輯上獨有上述之疑難 我不會說監
察院有毛病 但我認為它的結論難以認定 而唯一有權解釋此一問題的 又很弔詭地落
在司法院
您下面說的一大串話 我只能說您欠缺基本的法政訓練 也缺乏最基本的憲政常識 我
所謂的"基本" 有的甚至於是在國高中公民即培養的 希望您能多用功準備您的資料
我很簡單地回應您最後一段
1關於誰給民進黨停建的權力 很簡單 依憲法第三條及增修條文第二條是中華民國人民
希望您假如不知道可以承認並變更您的見解的就是 合法假如不合理 那人民應該行使
罷免權 或是在下次選舉淘汰 或是發動革命 把民進黨政府趕下台 但既然合法 您怎能
期待用法律手段趕人下台 您的想法根本有邏輯謬誤(合法不合理=>非法?)
2我指的中時羅如蘭的文章 是羅如蘭那篇關於監院決定的文章 您下面的說法根本
misconnect我的意思
3就公投這件事 這不在我原文主要討論範圍 但我的看法是 台灣人要怎麼做 AIT沒有決
定權 台灣不是美國的殖民地
最後 您應該收回您之前汙辱法律人的說法 敝校前身的黃前校長還曾在興票案幫宋楚瑜說
過話 您的講法真是讓人覺得冷血
※ 引述《JamesSoong (連連賀成交)》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蕭邦練習曲Op10-3)》之銘言:
: : 首先 我想先請教您 假如明明就不違法 您為什麼強要法律解決呢?
: : 您說"合法但不合理" 那表示您承認這是合法的 也打了貴黨一堆立委巴掌
: 那表示你沒看懂我的文章
: 所謂"合法"是民進黨政府自陳的"合法"
: 是不是真合法 事實上是尚有爭議
: 但監察院已有糾正案
: : 合法不合理的事請用政治或暴力解決 別妄想法律解決
: : 其次 貴黨整天鬼叫被戴帽子 您現在不是在給全國所有的法律從業人員戴帽子是什麼?
: : 您不只戴到了李鴻禧老師 也戴到了陳新民蘇永欽陳長文
: : 您還真是理性客觀
: : (順帶一提 就我所知 台灣的醫療人員比法律人員更多偏綠的 您可以考慮不用看醫生了)
: : 再者 滿口社會大眾AIT 您這不是民粹外加拍美國人的馬屁 好一個親民的政黨
: : 總之 看您上一分鐘大叫違法 下一分鐘不甩法律的態度
: : 我只能說 您真是前倨後恭
: 如此之說又有疑義
: 如果執政黨施政可以不顧慮到人民感受 硬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事
: 那民進黨還是直接廢核四即可
: 何必又宣佈復工呢? :)
: 又何必拉一個核四公投來當擋箭牌呢?
: 核四停建後 停工損失外加賠償廠商搞了十億
: 林信義稱之為"民主的代價"
: 但是誰賦予民進黨停工的權力? 這責任又誰該負? 至今未解
: 而當時股市狂跌 民進黨政府調動幾百億資金扔進當時八千多點的股市
: 至今仍然套牢
: 這也是"民主的代價"嗎?
: 如此"合法又合理"之事 趕快去做
: 不要拿什麼公投當擋箭牌
: 至於你說什麼隨羅如蘭的文章起舞
: 難道AIT也隨羅如蘭起舞嗎? 當時企業界也隨羅如蘭起舞嗎?
: 這種話其實說得很重
: 希望下次不要輕易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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