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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才於本系系板發見該連結頁,但以該標題為首個人認稍嫌過當。
至於其內以之瑜署名之回應,因無法確知是否出於本人或他人得本
人充分授權以為之,於此另作敘明,以茲判別。
是故僅分享報載上之原始政論,以使後續討論或回應能集注其上,
圍繞該文脈絡大意作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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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所刑事法學組
陳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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