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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mask (0.0)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分裂...
時間: Sat Nov 22 10:48:55 2003
記得以前我有一個教授就主張媒體沒有所謂的第四權,媒體只是某些人很有錢,
出資成立,他要請誰當編輯,請誰處理新聞稿,都看他的立場而定,而且
媒體本身也是營利事業,並不是做公益的,他們的一切人民根本無法干涉,
人民只能被強迫接受內容,就跟看故事書一樣,你無法干預作者怎麼寫,
又不能選舉總編輯,又沒有考核辦法,媒體憑什麼自稱是第四權?
不知各位有沒有麥克傑克森的性侵案,你會發現你在電視上都只是看到
遠遠麥克被押入警局的畫面,如果這發生在台灣,記者早就塞報警局,
直接殺到當事人面前問案,這是什麼?這就是尊不尊重人權。還有你看外
國媒體在重要案件開庭時,絕對是站在法院外守候,等待當事人出來採訪,
這在台灣,絕對是一路跟到法庭門口,然後大聲喧譁,造成許多民眾不便,
也是藐視司法的行為。在外國談第四權,我認為是效果上的第四權,因為這效果,
而帶來些微的特權;在台灣,被他們扭曲為權利上的第四權,可和公權力
同等的特權,因為這特權,什麼人權,什麼法律,在他們的眼裡視為無物。
所以媒體應回歸營利事業的本質,和普通人一樣,只是因為他們對社會有特殊價值,
在言論自由方面,可以寬鬆一點,至於其他侵害人權、觸犯法律的行為,
,因為媒體的廣播效果,反而更趨嚴格,以保障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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