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eenpomelo (ok..)》之銘言:
: 1.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
: 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的一組為當選」,屆時若參選人分屬不同政黨,恐生
: 牴觸憲法疑義。
從您引的條文...
我是看不出哪一點跟憲法有"牴觸"的"可能性"啦, 您是不是看到幻覺了?
: 2.美國自「南北戰爭」後,演變成日後副總統之提名,由總統候選人推荐之,且同
: 屬一個政黨,俾使理念一致,政策分明,確立「政黨政治」為「責任政治」,執
: 政黨對於政府施政的得失負其責任,而在野黨本於反對黨的立場,在國會發揮監
: 督的責任。
只有標準的兩黨制國家才有可能所謂執政者"理念一致"
大部份的狀況而言,執政者本來就是多個黨的連盟,以確保在國會的多數立場
民進黨在國會少數卻硬是不結盟其他政黨,
是因為民進黨在努力幻想台灣是標準兩黨制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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