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quarian (短尾 )》之銘言: 的確,該名板友終於點出問題點來了, 和國籍絕無關係,因為該法明文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籍被害人亦有適用, 賠償是否成立這點是肯定的,畢竟就法論法, 任何人按照法條文意來解釋都應該接受有賠償之理由存在. 不過賠償的範圍就與該板友所言之可歸責性相關, 但是自身的犯罪行為(偷渡)是否構成歸責與否這一點上似乎又有點耐人尋味... 原則上應視其本身所為的犯罪行為(偷渡)與造成其受害之犯罪行為(推落海), 兩犯罪行為間之關連性為考量, 亦即是否因其犯罪行為而必然導致其受害之結果, 簡而言之,偷渡是否必定導致被推落海, 我想一般人都會認為當然不會囉,如果偷渡一定會被推下海那我偷渡個鵰? 因此,偷渡之犯行不必然構成歸責之要件... 如果這樣說明還有點難懂,舉個反例應該就會比較清楚些, 比方說兩派幫派火拼,一方中槍身亡或重傷, 是否得否主張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賠償? 當然是不可以的,為什麼呢? 因為其犯罪行為(持槍火拼)與造成其受害之犯罪行為(被他人於火拼時槍傷或槍殺), 兩者間有其通常之因果關係存在, 亦即:一般人都會認為槍戰的雙方一定會有人倒下...(別跟我說他是加州州長參選人...) 那麼其可歸責性當然很高,你不違法就不會被殺被傷嘛... 這樣的說明應該相當簡單了!! 那麼說到歸責的部分,以下單純是我的拙見,見笑了, 我認為偷渡時大陸女子並未為安全之防護措施,就是可歸責的理由, 亦即她明知自己不黯水性且偷渡船隻老舊不勘使用, 有相當高之危險性存在,卻沒有準備相當之求生器材, 例如救生衣或是浮艇等等工具,就這點言可以說對於明知或可得而知之危險, 沒有預為防止,因此造成這樣的結果,自己必須負擔部份責任, 因為如果有這些器材,可能她就只會是受傷或是在海水中漂流, 存活可能性大增,而不是一落海即死亡, 當然這樣的觀點聽來有些殘忍,但我認為就事論事, 減少賠償至一定之程度. 以我個人的立場,我不認為高額的賠償應該給付, 畢竟以大陸與我國的關係,以及該國人民之習性, 一但該賠償到手,是否會造成更多將女孩推入火坑(冰冷的台灣海峽)的父母親? 只為了白花花的NTD? 這是我很直觀不套入任何理性思考的觀點, 或許邏輯性而言頗為鬆散,但是畢竟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該怎麼樣最好其實應該謹慎抉擇出最佳的方案! : ------------------------------------------------------------------------ : 法務部保護司研究表示,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溺斃的 : 六名中國偷渡女子在我國境內遇害,其國籍雖未被列為「排除」的對象,但同法的 : 第十條也規定,若被害女子有犯罪行為,或她們的被害有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 : 時,得不補償其全部或一部分損失。 : ------------------------------------------------------------------------ : 上面寫的:"國籍未被列為「排除」的對象" : 我國對於中國人民已經夠有人性了吧 : 一個處處打壓我國,四百枚飛彈對準我國的敵對國家 : 我國政府居然沒有將這樣的國家列入排除對象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6.8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