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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quarian (短尾 )》之銘言: : ※ 引述《ginshop (常規)》之銘言: : : 如果按照法律,堅持不給付才算是笑話 : 按照哪一條? : 到現在還認為我們該賠償這些受害者家屬才是笑話 : : 其實就像我忘記哪一個板友所言 : 版友的話奉為圭臬? : : 這不是「國家賠償」而是政府對於被害人的保障 : 去翻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吧 : : 記的沒的話,政府還是要向加害人要的 : 你好像有記錯 第 12 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我沒記錯,除非我看錯意思。 : 是阿 : 但我們也沒必要為了表示我們跟土匪國家不一樣就灑錢擺闊 其實我認為依法辦理,其他也懶得多說,就像前一陣子失火也會依相同 法令*補償,但仍和「賠」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不是學法律的,可是看起來這個法律的精神應該是政府代墊犯罪人的補償金, 免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時的幫助。 -- 耍呆中 生人迴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26.55 ※ 編輯: ginshop 來自: 218.184.26.55 (09/21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