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quarian (短尾 )》之銘言:
: ※ 引述《ginshop (常規)》之銘言:
: : 如果按照法律,堅持不給付才算是笑話
: 按照哪一條?
: 到現在還認為我們該賠償這些受害者家屬才是笑話
: : 其實就像我忘記哪一個板友所言
: 版友的話奉為圭臬?
: : 這不是「國家賠償」而是政府對於被害人的保障
: 去翻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吧
: : 記的沒的話,政府還是要向加害人要的
: 你好像有記錯
第 12 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我沒記錯,除非我看錯意思。
: 是阿
: 但我們也沒必要為了表示我們跟土匪國家不一樣就灑錢擺闊
其實我認為依法辦理,其他也懶得多說,就像前一陣子失火也會依相同
法令*補償,但仍和「賠」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不是學法律的,可是看起來這個法律的精神應該是政府代墊犯罪人的補償金,
免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時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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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呆中
生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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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4.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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