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nvic (fly)》之銘言:
: ※ 引述《Stefanel (Stefanel)》之銘言:
: : 的確,該名板友終於點出問題點來了,
: : 和國籍絕無關係,因為該法明文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籍被害人亦有適用,
: 可是他們是合法入境嗎...??
: 如果不是的話...
: 這些可是侵犯我們的國土喔~~~~
外籍人士是一種資格的問題,就像是你20歲有中華民國國籍,你就是中華民國的公民,
至於入境是否合法並不礙於國籍認定之判斷,
我想閣下的意見應是希望能夠找到相當之理由足以阻卻我國政府之賠償,
我個人認為是:關於外籍之認定應從寬,但是是否完全適用該法應該從嚴,
由於大陸是我國之敵對國,無論是假想(演習假想敵),或是實質(飛彈是對著我的腦袋啊),
該國對我國於其境內之受害者之保護並非甚為周到,
因此政策上應該要朝向較為彈性之立法,
例如賠償上如該國於歷史或經驗上對於我國國民受害之保障程度較高,
我國即應予以高規格之對待與以賠償,不一定金額相同,
但至少應立求實質相等(以該國與我國生活水平,物價指數等等予以對比),
至於對我國之國民保障較為不完善者,例如泱泱如中國者,
我國僅道義上予以協助,至於賠償則基於對等原則,
在雙方未就特定事務有特定之協定情形下,以相等之方式待之,
如此方不違我國憲法之平等精神,
亦即相同者相同待之,不同者差別待遇的原則.
否則如果對於受害外籍人士一律平等處理,事實上對於平等原則之追求是有所衝突的,
我不敢說有違憲之虞但至少並非是那麼的公平,
況且如此立法更有促使他國對我國國民保護之進步,
因為保護在其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亦即是變相保護該國在我國境內之國民.
我的結論還是一樣,法怎麼定就怎麼賠,
賠到什麼程度是主管機關認定的問題,
政治力的介入,應該僅就對岸對於非法移民一貫的姑息政策予以嚴正譴責已足.
(偷渡的問題,美國才真是深受對岸其害...哪天要是老共不爽,任人民偷渡美國,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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