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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對於這些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女性,被推下海,我們可以同情。 但是,僅止於此。 從法理分析,我國根本不用做任何所謂的賠償或補償: 首先,她們並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兩岸人民條例(經過憲法授權的喔)則 界定她們是外國人,就跟美國人、日本人是一樣的。 第二,外國人未經我國允許,企圖進入我國,當然是非法入境,其動機則在 以不法方式(如賣淫)賺錢,甚至有其他國家安全的目的,在在顯示她們的整 個計畫,不論已實現或未實現,對我國而言,都是不法的。 第三,任何一個法律體系僅保護合法,並不能保護不法,否則法體系將產生內在 矛盾而崩潰。所以,任何人均不能以自己的不法為前提,主張要受到法體系的 保護。故她們家屬主張非法入境之前提而強要我國法律賠償,是無理的。 到這裡其實理由已經很充分了。 第四,何況,要適用我國法律賠償,就必須承認我國的法律是有效的,而前提當然 是必須承認唯一能制訂法律的主體,就是中華民國,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不知道 那位要賠償的仁兄是否承認中華民國?如果承認,那他是否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 和國某條可以處死刑的罪責(該國叛國罪要件是很概括的)? 第五,依照犯罪被害人補償法之立法意旨,乃在賠償因犯罪而受害之人,不限於我國 國籍,但要就此承認我國應該依這個法律賠,也太急了。因為,必須完全符合可以 賠償的構成要件才行。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知道,不管是否可歸責,現在民情一面倒 的認為並不應該賠償給她們,這已經符合第二項不賠要件了,當然不能依照本法賠 償。 第六,版上有人說國家賠償,更是非常好笑的一件事。請問她們被推下海,是因為我 國哪位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行為?還是因為我國什麼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不當? 根本就沒有,所以這件事是否應該「給」國家賠償,可以說很明顯,不需要。 認為需要的人,大概是看到國家賠償四個字,望文生義的以為沒要件,反正就是國 家一定要出來賠。像這種外行人的說法,不值一論。 第七,對於外國人要適用我國法律,原則上是以互惠平等為原則,白話講就是同樣一 件事發生在他國境內,他國也適用她們的法律賠償,所以一旦發生在我國境內,我 國也適用她們的法律賠償。很可惜,這種情形並不存在於兩岸之間。姑且不論,我國 商人在大陸經商,發生糾紛上法院,沒有一件勝訴的(這點台商血淚史的書都有,只 是對於聯合中國等報,從來是視而不見),我國人民在大陸被劫殺,像是千島湖案件 ,中共從來沒有賠一毛錢,連家屬要自費瞭解案情、看看屍體,都不一定能如願,明 顯沒有任何互惠! 至於平等,中共不就是要消滅我國?打壓我國?這哪有平等可言? 如此,她們的國家不賠,我們的國家也不必當冤大頭。 第七,也有人說她們很可憐,「應該」給她們一點「人道」賠償,這個就涉及政策。如 果我國政府對於別人隨便亂要,就隨便亂給,而這別人還是要消滅我們的國家的人民, 那我無話可說。只是,沒有格到這種地步,我想不只是我,會感到十二分的失望跟憤怒。 -- 對於一些賣臉的、賣身材的、賣法統的、賣出生地的人物而言, 品格跟判斷力也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何況,還有TVBS、聯合、中國等「主流」媒體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