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lhunting (miss Miss Yoko)》之銘言:
: 關於Alfred兄的舉證和理論,我倒認為我該用
: 我在上法律課程時教授告訴我們最重要的事,
: 就是法律終究不是死的,必須建於人類的情感
: 之上,不然就會像你這樣,誠然從法理上來說
: 得頭頭是道,卻違背了我們人情,這會是法律
: 在此時該彰顯的意義嗎?
你談的只是常識,而且是帶著三分錯誤的常識,
法律只要有效力,當然不會是死的,而且會是你「必須」遵守的東西,
機械式的概念法學的年代早已過去,
今天我們還要來談法律的解釋適用,當然是談合理的(reasonable)的解釋適用,
如果連這一點都還沒有搞清楚,那我們並不在同一個討論平台上。
也因此,
在你說明什麼叫做「我們人情」,而什麼又是「法律應該彰顯的意義」之前,
我們無法進行理性的論証。
當然,你可能會認為,此時亦非理性運用的場域,而只要訴諸感性就夠了,
但是如果法律體系的運作完全不宣稱自己是依照理性運作,
那麼它就不會是一個近代式的法律體系。
然而除非我們放棄為決定提供理由,將一切委諸神判,
否則你終究必須為你這個決定提供一個足以服人的理由,
不管訴諸什麼東西。
是故,如果你把這個當作是特例,那麼你至少必須說明以下兩件事情:
第一,為何在此法律的明文規定可以被置之不理?
是什麼樣的理由超越了現行法中所包含的利益衡量?
第二,為何只有章孝嚴可以這樣?
為何其他同樣父親死了多年的私生子就一定要循訴訟途徑,而獨獨他可以不必?
你提供的理由,至少必須能說服這些受到不相等的對待的人。
再一次,我們譴責的並不是章先生,而是違法亂紀的戶政機關,
章先生若循正常的訴訟程序,我想並不難得到他要的結果,
甚至他得到的比現在的更多,還有司法程序的認証(確定判決)。
: 你舉的情況不適用於蔣經國和章孝嚴處在於蔣
: 經國已經不在人世,再不可能有"認親"的可能
: ,當然,蔣有沒有承認,這已經是很明的事實
: 了。章氏小時過得雖苦,暗地裡也是王昇名義
: 上幫助他們。我無意由我對蔣章二人的觀感來
: 視此案例為特例,回歸人情,此時於法,我們
: 自當要能回歸人情,而不是刻意以法來做不合
: 常情悖違倫理的箝制。
法律沒讀通沒關係,但是回文之前,別人的文章至少要好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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