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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法令的精神在於避免因為民事賠償的時效 導致被害人家屬無以為繼 不過先透過國家先行賠償 之後再透過民事賠償要求加害人賠錢 所以理論上應該只有保障國民吧 那些大陸人非台灣人 不應該由中華民國買單 而是由中華人民共合國買單 然後透過民事官司要求兇手賠錢 殺人償命賠錢 理所當然 但是殺人的人可不是中華民國政府 ※ 引述《tetsuro (母親ㄟ名叫台灣)》之銘言: : ※ 引述《shanvic (fly)》之銘言: : : 別拿人權最藉口要台灣買單 : : 去看看 在歐洲的大陸偷渡客如果發生這樣事情 : : 他們國家有付賬嗎 : ^^^^^^^^^^^^^^^^^^^^^ : 這點講得沒錯,但是拿人權當藉口支持賠償的人, : 一直不願意面對。這不知道是為什麼.....? : : 發生這樣的事情 : : 應該中共先行賠償家屬 : : 然後以正式的管道向台灣的那幾個兇手提出民事賠償 : : 如此才合乎程序正義吧 : : 並不是說出了事情就是國家賠償 : 要賠償的應該是兇手,關台灣政府什麼事? : 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9.13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