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法令的精神在於避免因為民事賠償的時效
導致被害人家屬無以為繼
不過先透過國家先行賠償
之後再透過民事賠償要求加害人賠錢
所以理論上應該只有保障國民吧
那些大陸人非台灣人 不應該由中華民國買單
而是由中華人民共合國買單 然後透過民事官司要求兇手賠錢
殺人償命賠錢 理所當然
但是殺人的人可不是中華民國政府
※ 引述《tetsuro (母親ㄟ名叫台灣)》之銘言:
: ※ 引述《shanvic (fly)》之銘言:
: : 別拿人權最藉口要台灣買單
: : 去看看 在歐洲的大陸偷渡客如果發生這樣事情
: : 他們國家有付賬嗎
: ^^^^^^^^^^^^^^^^^^^^^
: 這點講得沒錯,但是拿人權當藉口支持賠償的人,
: 一直不願意面對。這不知道是為什麼.....?
: : 發生這樣的事情
: : 應該中共先行賠償家屬
: : 然後以正式的管道向台灣的那幾個兇手提出民事賠償
: : 如此才合乎程序正義吧
: : 並不是說出了事情就是國家賠償
: 要賠償的應該是兇手,關台灣政府什麼事?
: 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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