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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fanel (Stefanel)》之銘言: : 違法不是危法,況且違法與否與賠償與否並無明顯關係, : 僅在責任歸屬上自己必須負擔部分責任的問題, : 簡單的說好了,如果你今天未購票搭乘台鐵結果台鐵出事造成傷亡, : 是否會因為未購票而無賠償? : 搭飛機你明知行李超重(超過最高上限)但地勤人員疏失而讓你付錢通過, : 而後若不幸發生空難是否因此而不獲賠償? : 與偷渡有別者僅是不法程度而已,但不法皆不能夠影響賠償之有無. : 請勿一概而論,沒有邏輯性的推論請減少. ^^^^^^^^^^^^^^^^^^^^^ 行李有無超重 登機前由機器測量而得知 (這是規定 出錯也是航空公司應負責) 又行李超重最多補繳錢而已 一般旅客無從得知行李超重是否會造成空難 就算後來不幸空難也無從歸責 自與本題討論事項遠離 也無不法程度可言 (不然請舉出違那條法) (舉個實例 本人就曾搭機行李超重兩倍過 沒怎樣) 不法皆不能夠影響賠償之有無 ^^^^^^^^^^^^^^^^^^^^^^^^^^ 大錯特錯 如果這樣的不法程度 導致自己暴露在高風險隨時可能被害的狀況下 也就是形成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當然影響賠償有無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舉例來說如果被害者參加犯罪組織 (就是加入黑道啦) 經常參加流血鬥毆事件 最後不幸在一場械鬥中被害身亡 如此行為即構成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但如果一般人路過打群架之地 卻莫名其妙被捲入而喪命 當然屬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保障的範圍 同樣回到本案例 被害的偷渡客從事偷渡到台灣此項高風險之工作 在台灣海峽中 一來可能遇上大風浪或海盜劫掠 二來可能遇上船員鬥毆甚至叛變事件 三來可能遇上海巡臨檢被迫跳海 也就是說被害人對其隨時可能重傷或喪命 屬於自我選擇暴露高風險環境之後果 即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其次應考量一般社會觀念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一般台灣民眾看到如此開口亂要錢的大陸家屬 產生諸多反感 如hate版和本版反對或厭惡文章不勝枚舉 前面已討論有可歸責事由者當然不須賠償 而那些經過調查完全不知道自己被下藥 被擄掠而偷渡來台者 屬於完全無自主決定的被害者 其情可憫 談補償還稍微有些道理 被騙者屬於自我選擇還是不應予補償 (每個人大都說自己被騙) 只是在大陸 一個服務員可能月收入300人民幣 其家屬一得補償就得到超過30萬元人民幣 馬上就賺到一輩子可能都賺不到的錢 (家裡有錢或有專業技能謀生者不致選擇偷渡) 如此根本就是鼓勵犯罪 鼓勵偷渡 惡例一開 往後偷渡情況只會越來越嚴重 如何能令一般民眾接受??? 個人認為真正無辜被害者 比照千島湖大陸方面的賠償 最多一兩萬人民幣就好 而且這應叫慰問金 非補償或賠償 自願偷渡者 不予考慮 不得變相鼓勵之 : : 第二,(不管偷渡) 你在船上發生的意外,應該是要先去買保險嘛?不是嗎? XD : 又來了,保險不保險跟國家賠與不賠有什麼關係? : 簡單舉例免得你不懂,名古屋空難除了華航賠償外, : 先前應給付保險金之保險公司仍有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 不因華航已賠而有責任之免除, : 至於其得向華航代位求償或是華航本身保的責任險的問題, : 就是涉及複雜保險實務的部分怕你又全部混為一談,不予贅述. : : 第三,一個索賠250萬? 是參考什麼而來?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三十萬元。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一 百萬元。 就算要賠償依法也最多也只有130萬新台幣 卻獅子大開口250萬甚至400萬人民幣 (1000萬到1600萬新台幣) 難怪令一般台灣民眾反感 懇請不要選擇性遵守法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4.8.163 ※ 編輯: ie4 來自: 61.224.8.163 (09/21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