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toraza (fat版 開張囉!)》之銘言:
: ※ 引述《Stefanel (Stefanel)》之銘言:
: : 既然沒有身分證,自然就是該法所稱是外國人,
: : 被害人自然有適用該法之可能!
: 國賠的兩大基本的要件 不是
: 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 和公物設置不當或保管不良導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損害
: 偷渡被人蛇推落海....?
問題是這不是國家賠償法,
其所適用者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國賠法一部份設立的目的就是希望公務員所造成的侵權行為,
國家願意跳出來代為賠償,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另外公務設置之不當則似於侵權損害賠償的觀點,
國家本來即有賠償之義務.
至於被害人保護是另一個層次的概念,
其利法目的乃是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
以及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等原因而設,
這個概念應該可以用社會整體觀察來理解,
犯罪是社會必要之惡,因此承受犯罪造成的損害,
應該由社會整理來承擔這樣的一個損害,
由於不可能100%扼阻犯罪的產生,
所以為彌補代替社上其他人承擔犯罪之惡的受害者,
故制定這樣的法律賦予國家有填補損害之義務,
事實上是相當社會主義思想的一項政策,
至於有板友提及:
"中華民國所有的犯罪被害人都能拿到這筆補償金嗎? 那政府不是虧死了."
的確這是筆開銷,但是相較於更多預算的浪費,
我認為這是社會福利國家應該努力的地方!!
(我想大家應該知道台灣是個比大陸社會主義程度高得多的地方吧?
對岸只是掛著共產卻是徹頭徹尾的走資派...)
當然或許某些右派人士不能認同這樣子的怪異福利政策,
不過有這樣的法令存在,就有適用的可能性,
(我只說可能性,並未說必須適用,適用與否是主管機關相關執行規章予以審查的問題)
所以這跟國家賠償基本上是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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