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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ctoraza (fat版 開張囉!)》之銘言: : ※ 引述《Stefanel (Stefanel)》之銘言: : : 既然沒有身分證,自然就是該法所稱是外國人, : : 被害人自然有適用該法之可能! : 國賠的兩大基本的要件 不是 : 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 和公物設置不當或保管不良導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損害 : 偷渡被人蛇推落海....? 問題是這不是國家賠償法, 其所適用者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國賠法一部份設立的目的就是希望公務員所造成的侵權行為, 國家願意跳出來代為賠償,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另外公務設置之不當則似於侵權損害賠償的觀點, 國家本來即有賠償之義務. 至於被害人保護是另一個層次的概念, 其利法目的乃是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 以及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等原因而設, 這個概念應該可以用社會整體觀察來理解, 犯罪是社會必要之惡,因此承受犯罪造成的損害, 應該由社會整理來承擔這樣的一個損害, 由於不可能100%扼阻犯罪的產生, 所以為彌補代替社上其他人承擔犯罪之惡的受害者, 故制定這樣的法律賦予國家有填補損害之義務, 事實上是相當社會主義思想的一項政策, 至於有板友提及: "中華民國所有的犯罪被害人都能拿到這筆補償金嗎? 那政府不是虧死了." 的確這是筆開銷,但是相較於更多預算的浪費, 我認為這是社會福利國家應該努力的地方!! (我想大家應該知道台灣是個比大陸社會主義程度高得多的地方吧? 對岸只是掛著共產卻是徹頭徹尾的走資派...) 當然或許某些右派人士不能認同這樣子的怪異福利政策, 不過有這樣的法令存在,就有適用的可能性, (我只說可能性,並未說必須適用,適用與否是主管機關相關執行規章予以審查的問題) 所以這跟國家賠償基本上是無關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6.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