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irios (N  )》之銘言:
: 想問大家一個問題
: 如果藍軍今天也做了一個類似的光碟
: 內容是
: 批評張俊雄和他兩個老婆是
: "雙人枕頭,苟且,不敢面對婚姻問題的3個茍男女"
: 批評陳定南任用親朋好友當簡任官是
: "打著清官的名號,行分封親友的腐敗敗類"
: 批評謝長廷當年跪拜宋七力是
: "自以為清高,其實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敗類神棍"
: 批評................
: 請問大家也能夠接受嗎
: 還是到時又會在這個板上充斥著
: "泛藍真是可惡,造謠,抹黑"
: ......等的說法呢
: 以上的內容是我就我有印象的新聞
: 然後以類似非常報導的用語所寫的
: 不代表我同意這樣的文字
: 請大家不要用這個來批評我....
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說
若所指稱的只是單純的「事實」 那應該要受到司法的檢驗
因為這有構成誹謗的可能性 但是現在一般在學理上對於像這樣對「公務員」或是
「公共人物」的事實指摘都是採取一個比較寬鬆的檢驗基礎 這是基於言論自由對
民主政治的重要性使然 所以從你所指的例子並非常光碟的事件來看
若僅是將以往報章雜誌或電視媒體上所曾經報導過或撥過的新聞剪接並放在光碟裡
作為使他「確信」這些事實為真並據以表達意見的基礎 我個人認為這無論是從美
國學理上的真實惡意原則或是從我國大法官第509號解釋的角度來看 都應有受憲法
保障的空間
不過若只是單純的「意見表達」 例如說謝長廷是「神棍」、說陳定南是「敗類」
卻沒有任何的「事實根據」作為他言論的基礎 這是否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若有
則受到何種程度的保障 這我個人倒是有疑問
雖說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將「意見表達」提升到了一個憲法位階的絕對保障層次
但是一來這些言論的表達非但無助於民主 反而有害於社會秩序 二來如果承認對於
這些單純的意見表達也予以憲法保障的地位 那麼將形成「有事實基礎為確信的意見
表達可受司法審查 無事實基礎的意見表達卻無條件受到保障」的矛盾現象
何況這些「意見表達」在法律上並非誹謗罪的問題 而是侮辱罪的問題 所以似乎也
沒有520解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但並未區分意見或事實的勉強適用空間
所以今天若這些光碟的內容如我以上所說只是單純的表達「謝長廷是「神棍」、陳定
南是「敗類」」而沒有任何的事實論述作為其基礎 那麼新聞局是否會以言論自由為
理由做為保護這些言論的根據 個人的確是非常好奇
抱歉 雖然沒有直接回應到你的文章 但是我想從法律的觀點和大家來討論一下這個
非常有趣的問題 我個人非常歡迎有先進能夠針對我以上的疑惑來解答 又我這個問
題並不涉及言論自由及署名間的關聯 在此先稍作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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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241
※ 編輯: SECONDTO 來自: 61.229.1.241 (11/19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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