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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我稍後會補出處 不過我想先看回應 ----- 新聞局昨日宣布,<非常報導>光碟之言論自由免受事前審查。經由這項決定,行政 當局不但確立了<非常報導>的言論自由,也再次確立了所有媒體的言論自由,與全體國人 的言論自由。 涉及這份光碟有幾個議題。一個對於宋楚瑜擔任官員時在興票案中侵佔公款卻不起訴, ;還有則對邱毅等人的言行提出質疑,討論這些人如何始能濫用言論自由的條件。 宋楚瑜擔任官員時是否在興票案中侵佔公款?這是大多數媒體與大多數國人的共同疑問, 甚至迄今亦未獲答案。而宋先生認為<非常報導>代表社會公眾提出此一質疑即為犯罪,不 啻也在指控大多數存有此一共同質疑的媒體及民眾亦為犯罪。因而,新聞局的裁定, 不但確立了<非常報導>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也再次確立了所有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 與全體國人的言論自由。 在當前政治氛圍中,政治人物與新聞媒體之間時生摩擦。政治人物若不是粗暴地打壓媒體 、抹黑媒體,便是輕率地搜索媒體、查禁媒體,或以濫訟來控告媒體,在在意圖藉由種種 政治或司法手段來箝制、壓迫新聞媒體。 政媒關係出現這種扭曲的現象,主要原因是政治人物對新聞媒體在「憲政機制」上的角色 功能,缺乏正確的認知。誤以為從政的手段應以籠絡媒體、降服媒體或打壓媒體為能事, 而不知應當尊重媒體有其必須站在政府以外並制衡政府的專業職守。新聞鞠的裁定不必強 調,但希望政治人物經由本次的啟發,能夠建立對於媒體社會角色的正確認知。 在民主憲政體制中,媒體被定位為「第四權」,可謂是將媒體的社會機能,置於「憲政機 制」的高度來看。也就是說,在憲政機制上,政府有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同樣在憲 政機制上,媒體的「第四權」則是與政府三權對等的權利;非但是唯一可能不受政府控制 及操作的權利,也是唯一可能對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提供對照、批評與反對的權利。 若無「第四權」,則不啻一切權力皆由政府獨佔壟斷,民主憲政即無實踐之可能。 「第四權」的憲法憑藉是「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因而,若從憲法機制來看,「新 聞自由」不僅是憲法消極地給予新聞記者的「法律保障」,而且更是憲法賦予媒體與新聞 記者的「憲法使命」。一個媒體工作者,必須運用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以踐履他 們在憲政機制上無可旁貸的「憲法使命」。 唯有從「憲政機制」的高度來體認「言論自由」的真諦,政治人物始能將新聞媒體視為與 政府共同實踐民主憲政的對應機制,亦始知尊重新聞媒體與政府「相對或相反,卻亦相成 」的憲政角色。政治人物倘若能有此種境界,就不至於發生打壓、抹黑、籠絡、收編、搜 、查禁或對媒體進行濫訟的情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