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ffen (夜空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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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陳水扁的「很賤」vs宋楚瑜的「官癌」
時間Wed Nov 19 12:00:0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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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的「很賤」vs宋楚瑜的「官癌」
陳增芝 2003/11/18 18:50
新聞局宣佈「公共論述」不必審查,立即引發主流媒體與泛藍陣營的圍剿,但是,事實上,
「事前審查」自始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這個跟時代脫節的法令,如果一定要嚴格
執行,現今有多少「現場轉播節目」必須取締?
人類文明的進步,始自不斷對現行真理的或主流價值,提出質疑與挑戰,當前主流價值認定
是「異端邪說」的言論,極可能成為未來的真理或創見。笛卡兒的「地圓論」被當時政教合
一的統治者判為「邪端異說」而下獄,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大遺憾。
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成為民主國家必須列入憲法保障,不容政治力的干預與迫害,正是19
、20世紀造就思想言論的百花齊放,進而造就人類文明快速發展的重要背景。
因此,不是只有「公共論述」的範疇,禁止國家進行「事前審查」,同時還應包括學術自由
以及任何文化論述的出版自由。泛藍重批新聞局「放棄」事前審查,實是「不知今夕是何夕
」的保守反動言論。
自由市場不只用於經濟,同樣也適用於言論,國家的責任在於維護公平競爭的遊戲規則。言
論自由市場的意義,在於任何主張、見解,究竟要被淘汰,抑或被普遍接受,應由自由市場
決定,禁止國家公權力行使「事前審查」。
即使內容有所不妥,也只能「事後處理」,例如涉及侵犯隱私、譭謗、侵犯智慧財產權等,
才能在受害當事人的告訴,以及檢察官依職權的裁量下,進行相關司法行動。一般民主國家
通常只會就妨礙風化的色情問題,授權行政機關進行查緝。
現行「廣電法」的立法目的,自始是針對電台與電視台(無線、有線)的設立與頻道管理而訂
定,其間再包括以提供電台或電視台播放為目的,相關節目製播管理的問題。
「廣電法第29條之1」條文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如
果,這份光碟並不是在電視台播放,「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曾否向新聞局登記,並沒有法
律問題。
其次,「廣電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經新聞局審
查核准、、、」。更是違反憲法,同時也不符合目前媒體運作的實際情況。
換言之,這份光碟自始無關適用於廣播電台與電視台的「廣電法」,而應該依其流傳與媒介
的本質,適用出版法。同時,廣電法的「事前審查」根本就是一條違憲,而且根本早就不被
落實的法規。
光碟挑戰台灣電視主流媒體生態的「雙重標準」,在這次事件中,更是曝露無遺,例如,強
烈抨擊光碟侵犯影帶「著作權」,但是,幾乎所有媒體也都在未經同意下,不斷任意重播光
碟的片段。
在言論自由的市場中,原本存在強勢媒體與弱勢媒體的現實,看過光碟後的感覺,就是一場
「小蝦米鬥大鯨魚」的戰爭,主流媒體用大幅新聞節目與所有評論節目的火力,聲撕力竭的
判定光碟「粗俗、下流」。
但是,當電視名嘴周玉蔻在強勢媒體,稱陳水扁總統買票看棒球「很賤」,是爭取中間選民
的高尚評論;光碟比喻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得了不作官會死的「官癌」,卻是粗俗下流時,即
可見光碟大賣的背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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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學做一個好獵人,就要學會"等待"的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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