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nvic (大快人心)》之銘言:
: 這對我們來說算是大事吧 :P
: MP3鬆綁!不營利不算違法
: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 常上網下載 MP3 的學生注意了,只要不再從事營利販售的行為將不違反著作權法。備受
: 矚目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上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實施。法條中規定
: 「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一般網路瀏覽或合法使用著作行為不在此限。
: 此外,該法中也增訂「代理商條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台灣沒有代理商輸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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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著作,將不能在台灣流通販售,以後民眾出國攜回書籍、光碟等物品,也要注
: 意「散布分數不得超過五份」。
剛查了日本的著作權法
類似的條文只有113條第一款
以在國內複製,散布為目的的輸入行為,及輸入非法複製品的行為
視為侵權
http://www.cric.or.jp/db/article/a1.html
關於"真品"一字未提
更沒有數量云云的字眼
我國果然走在時代的先端!!!
因市場小而無人代理的外國小說雜誌等將完全自台灣消失?!
不過這條(87條)規定好向早就有了 不是這次的修法內容.......
: 朝野立委指出,在美國301條款強大壓力下,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修正案,製造、
: 販賣盜版光碟將列為公訴罪,常業犯更提高罰金到新台幣800萬元。未來販售盜版品
: 的商家、攤販,不能再以「不知道是盜版品」而免責,縱使出於過失,仍有侵害
: 散布權的民事責任;如果是出於故意,還得加上刑事責任,至於購買者則無法律責任。
: 修正條文中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
: 網路使用者瀏覽網頁時的資料暫存,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都是該
: 條合理使用範圍。因此,單純上網瀏覽網頁內容,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 http://news.pchome.com.tw/science/udn/20030606/index-20030606144115370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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