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草案之評議
來源: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1/IA-R-091-089.htm
摘錄:
黨產之種類、範圍宜有限制規範。
政黨屬於非經濟的社團法人,法律上雖不禁止非經濟的社團法人可以擁有財產,但政黨性
質特殊,屬於準憲法機關[89],與一般的社團法人究有不同,故政黨黨產之種類與範圍宜
有適度規範。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黃爾璇等所提政黨法草案第34條至第36條,立法委員鄭寶
清等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所提政黨法草案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立法委員張俊宏、唐碧
娥等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所提政黨法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立法委員蔡明憲等於民國
八十九年二月所提政黨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以及新黨黨團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所
提政黨法草案
第二十條等,對於國民黨龐大黨產與黨營事業有清理之規定,以期政黨競爭之立足點平等
。不過,將黨產清理事項在政黨法上規範,在體系上是否妥當,不無疑義,且將會因黨產
清理之政治爭議,在五黨不過半的國會結構中,延宕了政黨法之早日制定,因此,未來在
政黨法立法上宜分別處理,而僅就政黨黨產之種類與範圍,在政黨收入項內明確規範。政
黨輪替後,執政之民進黨顯已採取此一立法態度,故在其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所提之
政黨法草案並不再提中國國民黨黨產清理問題,而是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之行政院
院會中通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中[90],尋求處理中國國民黨之黨產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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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國親堅持要在政黨法裡加入對於國民黨黨產處理的規範呢?
是不是想把這兩個問題綁在一起,
造成政黨和國民黨黨產都無法獲得有效規範和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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