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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在忙國科會的計畫 沒時間上來回文 只能看看大家的文章 今天老闆放我假 下一次再上來也不知道是什麼時候 所以我統一表示 基本上 版上很多人犯了一個毛病 把政治跟法律混為一談 這兩者不是完全分開 但在法律適用上 把自己的政治價值加進來是無知的 因為這樣就不需要法律了 反正讓有權力者憑著自己的喜好來扭曲法律的適用 國民黨白色恐怖時期不是沒有法律 是他們任意扭曲法律的解釋來達到政治目的 這是先說明的 還有 我以前也有說過 政治版的議題千變萬化 每個人都會遇到自己專長或擅長的議題 所以我要說的是 懂法律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 不懂法律也不是什麼丟臉的事 重點在於 法律相較於其他社會科學 還是有比較強烈的規範色彩 說白話就是有對錯的問題 尤其是現行法已經有所規範或是一些沒有爭議的法律理論 請不瞭解的人不要憑自己的"感覺"來誤導其他不瞭解的人!!! 就像霹靂火亂演法庭活動跟訴訟程序一樣 在已經知道法律的人眼裡可能只是覺得可笑 但對於其他還沒有正確認識的人 就可能誤導他們 所以拜託版上那幾位喜歡從法律角度來看問題的版友 如果你們不是學法律的(我不是指法律系..) 請先跟學法律的朋友確認一下自己的法律適用有沒有基本方法論上的謬誤 因為這裡畢竟不是法律版 不是每個有錯的地方都會有人回文指正 而如果其他網友因此而誤信了"原來某某法律是這樣用" 至少如果是我自己因為這樣誤導了別人 我會認為這是一種"罪過" 重申一次 我不是認為法律只有學法律的人可以談 我很希望法律成為巷頭街尾都可以大談闊論的議題 但前提是要有正確的觀念而不是以訛傳訛 尤其是現行法已經有所規範的時候 錯誤的法律解釋對人民的影響不小於錯誤立法 就像自然科學一樣 大家都可以做實驗來證明不同的結論 但總是有一些基本共同的定律定理 好了,程序說完,下面是我針對 "大陸偷渡客被台灣船東推下海死亡要不要賠償?"的看法 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這裡本來就跟國家賠償法一點關係都沒有,還有網友引了 國賠法第二條然後理直氣壯問"本案符合哪一項?".. 這就是我上面所擔心的以訛傳訛 -_-)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就是適用對象之一 (從32條反面解釋,這也是陳定南主張的,至於合不合宜,那是立法論的問題 不能跟現行法解釋混為一談) 那適不適用第十條的排除規定呢?? 我覺得有討論的空間 但陳定南說錯了 就算要排除適用也是依第二款 不是第一款 所謂可歸責 法學上的意義是針對系爭結果發生具非容許風險的因果條件 說白話就是 為什麼要賠他? 因為他被害死了 是怎麼被害死了? 因為被推下海 所以所謂的可歸責 是指對被推下海的這個結果具非容許風險的條件因果 (例如偷渡客跟船東打架,所以被推下海 觀念也許可以用民法上與有過失來類比) 不是因為他是偷渡客,所以就可歸責 或許有人問:他如果不偷渡,就不會被推下海 這樣的說法只考慮到條件因果,沒有考慮到容許風險 條件理論跟客觀歸責的理論之爭我先不談 舉個例子好了 沒錯,不偷渡就不會被推下海 那一個行人不出門不就也不會被酒醉駕車的人撞死?? 是不是這樣就是可歸責?? 偷渡違反我國其他法令是一回事 但並不因此而喪失刑法殺人罪的保護範圍 我反過來說應該比較清楚 船東會因為殺的是偷渡客所以就不用負殺人罪責嗎?? 所以結論是 本案有可能因為第十條第二款而排除賠償 (但我個人是反對第二款,不是因為偷渡客, 而是排除保護的規定不應該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順便一提 greenpomelo兄: 您還是一直在版上高談闊論啊 那您到底什麼時候才要告訴我們 到底金美齡的華航事件跟統派有什麼關連呢?? 都這麼久了... 您到底是貴人多忘事還是根本就是憑空捏造?? 前者,那小弟現在再次提醒,煩請趕快給我們灌頂 如果是後者,那............-_- 麻煩以後不要再這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5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