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onysus (走自己的路)》之銘言:
: 喔 前幾年有大學生被退學 提起釋憲 竟然還勝訴喔
: 大法官會議的理由是憲法中有一條
: 第 二 十 一 條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 所以 在沒有大學法法源下 退學是違法的 不得以大學自治而行之
: 憲法不是很詳細的解釋和規定所有的法規的 否則 就叫做法律啦
: 憲法是規定原則的 再從憲法的法旨來推求其應用的
: 以這一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言 確實可以推求公民投票的正當性
: 因為 既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那麼 一切就應由國民全體來決定
: 平常 二千三百萬人一起開會實在有困難 所以國民委託民選首長及國會議員代行之
: 但是 這是表示"人民委託給民選的首長及議員"喔
: 不是表示議員本身就是全部的國民 所以 遇有議員忘了自身責任時
: 人民是有權以直接民權的行使將委託出去的權力收回來自己行使的
: 這樣的解釋並沒有違反該憲法條文的意旨
: 另外 沒有制訂讓人民在必要時得以有效收回委託出去的權限
: 這樣子的行為是違憲的喔 因為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創 制 複 決 兩 權 之 行 使 , 以 法 律 定 之 。
: 也就是說 人民有權行使創制複決權 且立法機關有責為人民制訂足以行使的良善法律
: 所以 行憲至今快六十年了 還一直沒有讓人民有辦法行使其創制複決權
: 這樣子是違憲的
所以要立"創制複決法(或是公投法)"可以
但在還沒有針對相關配套措施 與對公投結果的解讀執行等細節進行立法之前
硬以概略原則性宣示的"憲法第二條"作為公投法源
而以為可以免去一切相關立法
而以行政命令強行不知所云的"諮詢性公投"
根本不是真正保障人民主權
(如果"人民主權"真是公投的唯一充分法源的話 幹麻不直接"決策性公投"
而要弄個四不像"諮詢性公投"??)
只是強辯虎濫玩文字遊戲又蠻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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