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onysus (走自己的路)》之銘言:
: 喔 前幾年有大學生被退學 提起釋憲 竟然還勝訴喔
號數講出來 我查跟「大學」「大學自治」「退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好像沒有你講的那一個 希望您能告訴我
我只知道世新的案子有打到行政法院 但後來好像被上級審推翻
不過那個案子當事人也有點冤啦 不是真正因為不用功被當
: 大法官會議的理由是憲法中有一條
: 第 二 十 一 條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大學是國民教育嗎?
如果大法官真的用那一條
也必須拿出解釋全文
看看大法官是如何解釋
而不是只看他用哪一條
: 憲法不是很詳細的解釋和規定所有的法規的 否則 就叫做法律啦
: 憲法是規定原則的 再從憲法的法旨來推求其應用的
: 以這一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言 確實可以推求公民投票的正當性
: 因為 既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那麼 一切就應由國民全體來決定
: 平常 二千三百萬人一起開會實在有困難 所以國民委託民選首長及國會議員代行之
: 但是 這是表示"人民委託給民選的首長及議員"喔
: 不是表示議員本身就是全部的國民 所以 遇有議員忘了自身責任時
: 人民是有權以直接民權的行使將委託出去的權力收回來自己行使的
人民是有權阿
但是立法權怠惰
難道靠行政權嗎?
行政權能真正完全代表人民主權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權利相互制衡的制度將完全崩壞
許宗力在核四案時 有篇文章 題目大概是擔憂立法權獨大的立法國來臨
但現在 不知道許老師會不會開始擔心行政國的來臨
如果老師真的忠於他的所學
: 這樣的解釋並沒有違反該憲法條文的意旨
: 另外 沒有制訂讓人民在必要時得以有效收回委託出去的權限
: 這樣子的行為是違憲的喔 因為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創 制 複 決 兩 權 之 行 使 , 以 法 律 定 之 。
: 也就是說 人民有權行使創制複決權 且立法機關有責為人民制訂足以行使的良善法律
: 所以 行憲至今快六十年了 還一直沒有讓人民有辦法行使其創制複決權
: 這樣子是違憲的
完全的文義解釋 如果憲法那麼簡單
何必那麼多憲法學者呢?
要講您的理論之前
也許需要運用更多的法律原則以及縝密的邏輯推論
--
反省是面對歷史最真實的起點
寬恕是結束痛苦最美麗的句點
施明德 '99 12/4 華山特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5.121.69
※ 編輯: peregrinos 來自: 218.165.121.69 (07/16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