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appyboys (happy)》之銘言: : : 上級監督機關本於自己的監督權及對法律的解釋權自有最終的解釋權 : : (這是指在沒有提起行政爭訟的前提下) : : 因此你要指謫內政部因為不尊重地方自治團體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權違法 : : 只能透過判斷餘地的理論去尋求解套 : : 但是問題是釋字553解釋理由書跟你講存在判斷餘地的情況 : : 沒有一項是可以拿來為你心愛的馬市府解套 : : 加上解釋文本文所提及對特殊事故的解釋 : : 係指不能預見的非尋常事故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的結果等情事 : : 跟這邊北市府辦理里長延選的情況也並不相符 : 你覺得不合,可是台北市覺的合啊 問題是行政院覺得不合阿! 今天地制法明定行政院是地方自治團體上級監督機關 哪有那種 一方面說我可以監督你 可是對法令的解釋卻以被監督者為準的道理? 何況如果你台北市認為上級機關的處分違法 那就應該去提行政爭訟阿 沒有那種自己不提爭訟等到處分確定才在那邊唉的啦 : : 這就是別人叫你法緒回去重修的原因(如果你有修過的話?) : : 特殊事故基於它是相對於本文的例外規定 : : 它的解釋必須從嚴 : : 今天在台灣各縣市都已經如期辦理里界重劃的同時 : : 北市府卻在在野黨一再的抗爭之下仍堅持在迫近市長選舉不到半年時才辦理 : : 像這種明明可以如期辦妥卻自己拖延的情況 : : 如果可以該當所謂的特殊事故 : : 那我建議該條但書可以把它拿掉了 : : 另外關於解釋權誰屬的問題 : : 固然有爭議時在一個法治國家我們會交由司法機關為最終的認定 : : 但上級機關基於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權 : : 在該事件沒有特別情況或是地方自治團體未提起行政爭訟之下 : : 則必須以上級監督機關的認定為準 : : (如果你認為上級基關的處分違法那你就去提爭訟 : : 沒有那種又不提爭訟等到處分確定後 : : 又在那邊一直扯上級機關處分違法的法治國家 : : 這裡再次提醒你不要再犯這種邏輯謬誤) : 關於部分我前文修改時也提,我的看法與你不同 : 只是修改時你這篇就po出來了,你的打字速度真快 這不是我的看法 是與會大多數學者的看法 : : 而這也是我之所以不憚辭費跟你解釋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審查密度差異的緣故 : : 你說你懂這兩者審查密度差異的問題 : : 只是由你的文章看起來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 : 你這句話又在自打嘴巴了 : : 如果說我不是有權認定的機關那你就是嗎? : 當然不是我,但請尊重地方自治團體 要談尊重之前建議你先去搞清楚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不同 實在很痛苦 像這種行政法ABC的事你也要一直凹 何不去翻翻書看我有沒有在匡你呢? : : 如果不是的話你憑什麼認為北市府對特殊事故的解釋完全合法? : : 再何況今天我並沒有以自己的認定去解釋特殊事故 : : 而是就大法官解釋 學者見解 還有行政法教科書關於判斷餘地理論 : : 三方面去告訴北市府的解釋根本是錯誤的 : : 我不想說你講得與現今行政法理論根本不符 : : 也不想說你的公法程度真是有待加強 : : 只是 能不能麻煩你有空多唸唸書 : : 看看行政法的教科書或是月旦在8x期左右關於里長延選的研討會 : : 與會的眾多學者人家是怎麼看待北市里長延選這件事的合憲性的? : : 什麼叫以為我自己是有權認定機關來指謫北市違法? : : 自己書多唸一點就不會那麼少見多怪 : 那期我有看,我若沒記錯的話那期應該是在釋字出來前吧 那證明了北市府的論據無法獲得與會大多數學者的認同阿 我沒記錯的話 只有陳清秀(北市法規會主委)認同北市府的作法 再說 我怎麼看也看不出來釋字553支持馬市府的決定阿 這點如果對照董翔飛跟劉鐵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就可以推知了 如果釋字553是贊同北市府對特殊事故的解釋者 那麼這兩位大法官的解釋就不該是"不同意見書"了 : ※ 編輯: Decentralize 來自: 218.166.54.104 (09/19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