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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馬英九先生所提出理由是,沒有法源。 馬市長對於公民投票之內容、法理及效力等問題沒有 理性討論(公民投票屬於公法學範圍,這應該是馬英九所學之基本, 他若明知而忽略,是可恥;他若無知,則愧對哈佛學位),就逕下 一個類比不當的結論,已經可笑;再說,所謂沒有法源, 台北市里長擅自延選,還不是一樣沒有法源? 不遵守與選民約定之日期,擅自更動者,例如國大延任,已經被 宣告違憲在先;馬英九先生強行闖關之際,中央政府也已經屢次提醒。 可惜,在沒有正當理由做支持的情況下,仍然自行延選。 雙重標準,這就是典型了。 不過,有些人物是賣臉的、賣身材的、賣法統的,那品格也就不是很重要了。 -- 萬言萬當,不如一默。 百戰百勝,不如一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