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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ppyboys (happy)》之銘言: : ※ 引述《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之銘言: : : 問題是行政院覺得不合阿! : : 今天地制法明定行政院是地方自治團體上級監督機關 : : 如果你台北市認為上級機關的處分違法 : : 那就應該去提行政爭訟阿 : : 沒有那種自己不提爭訟等到處分確定才在那邊唉的啦 : 走行政爭訟這程序是釋字553提出的 : 之前北市府選的是釋憲這途徑,要解釋行政院是否有侵害到地方自治的權限 所以釋字553告訴你 他不介入對具體處分的違法性的審查 因為大法官只負責對法規抽象的違憲審查 這是他所以沒有直接宣告北市延任違法的道理呀 行政法講完了 你要人家教你憲法常識嗎? : : 這不是我的看法 : : 是與會大多數學者的看法 : : 要談尊重之前建議你先去搞清楚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不同 : : 實在很痛苦 像這種行政法ABC的事你也要一直凹 : : 何不去翻翻書看我有沒有在匡你呢? : : 那證明了北市府的論據無法獲得與會大多數學者的認同阿 : : 我沒記錯的話 只有陳清秀(北市法規會主委)認同北市府的作法 : : 再說 我怎麼看也看不出來釋字553支持馬市府的決定阿 : 釋字553也不見得支持政院,他只是將問題丟給行政法院 : 而在釋字553出來時,里長早就延選了,北市府根本不用打行政 : 訴訟就達到目的了。我相信大法官在做這號解事實,就應該知道 : 會是這樣的結果。 你如果有仔細去對照大法官多數通過的意見書 跟兩份不同意見書的差別 不曉得你還會不會這麼有信心說北市延選里長一定是合法合憲的?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那兩位大法官跟你講得東西差不多如出一輒 停留在1.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分 2.行政院如果不尊重北市府對特殊事故的解釋就是侵害自治權這種問題上 我只是蠻好奇的明明多數學者並不支持北市府的延選決定 而大法官的多數意見書跟不同意見書又顯有不同 如果你講得通通都成立的話 那兩份不同意見書就應該變成多數意見書呀 (你知道多數意見書跟不同意見書的差別嗎?) 大法官明明就是因為不能直接介入審查具體處分的救濟 所以只能含蓄的去說明何謂特殊事故 以及詳細鋪陳判斷餘地的五種情況 偏偏就是有人要這樣指鹿為馬 明明講得就跟行政法教科書不一樣還在那凹 跟我一直在那邊嚕 通說就會改變見解嗎? 無聊 ※ 編輯: Decentralize 來自: 218.166.54.104 (09/19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