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所謂有法源,是指做這件事時,各部法律事實在涵攝後,合於
某法條的「所有的」構成要件,才叫有法源。
舉一個例子,不當得利要件之一必須有直接因果關係,是故當甲賣車於乙,
乙又將車賣於丙,而兩個債權契約都無效的情況下,甲雖受損,丙雖受益,
但其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是以,甲若主張丙不當得利,即無理由,也就是說
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可以說沒有法源。
今天,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的「特殊事故」,也是構成要件之一,馬英九先生
有什麼正當到足以認定是特殊事故的理由呢?並沒有!
馬英九先生有沒有尊重地方自治的主管機關的最後解釋權?也沒有!
既然沒有,馬英九先生要延選里長這件事,就不合於該條的所有構成要件,當然不能
以之為法源。
事實上,沒有正當理由就逕自認定是特殊事故,可說是恣意認定,而憑著所謂超人氣,
不顧地方權限分配及秩序管轄,也有濫權之嫌,在這兩種情況具備下,其實已經可以
移送彈劾。
大法官會議不能介入,所以只能含蓄的指出,其實內政部或監察院都是可以動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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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賣臉的、賣身材的、賣法統的、賣出生地的人物而言,
品格跟判斷力也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何況,還有TVBS、聯合、中國等「主流」媒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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