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之銘言:
: ※ 引述《happyboys (happy)》之銘言:
: : 你說的那些是等到要定法律時討論的
: : 如果沒有訂出法律作依歸
: : 那你縮說的公投內容,效力就容易淪為各說各話
: : 反而增加亂源
: : 地方制度法地83條
: 如果你有看過釋字553號解釋理由書
: 如果你知道法院對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密度是不同的
: 而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
: 法院或是上級機關必須尊重下級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的話
: 你就不會說出地制法83條可以作為北市里長延選的法源這種話
: 又 對法律的例外解釋必須從嚴這種事我以為在法緒就應該有教了
關於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密度是不同這句話我是認同的
可是台北市里長延任的法源的確是地方制度法第83條
問題是在條文中關於「特殊事故」的認定與行政院有爭議
蓋事實的認定與法律解釋本來就很難人人都相同
但關於此事合法性的判斷,原則上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卻是釋字中所明確指出
只有在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機關才能依法撤銷或變更
釋字文中提到:「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
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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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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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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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認為台北市延任所用的理由不能適用該條文所說的「特殊事故」
但那也是你這樣認為,因為你並不是有權認定的機關
關於該項判斷應尊重台北市的意見 ok
更奇怪的是,你怎會將法律適用的問題,與是否有法源劃上等號.....
這是兩種不同層次的問題吧..........
而行政院的說法也只是認為台北市所用的理由不算是「特殊事故」
就硬說台北市違背地制法,對於是否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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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多做說明,或提出相當的證據,只是在那硬說台北市政府違法而已
感覺有點牽強
PS: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及村 (里) 長
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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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50.214
※ 編輯: happyboys 來自: 61.216.50.214 (09/19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