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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之銘言: : ※ 引述《happyboys (happy)》之銘言: : : 你說的那些是等到要定法律時討論的 : : 如果沒有訂出法律作依歸 : : 那你縮說的公投內容,效力就容易淪為各說各話 : : 反而增加亂源 : : 地方制度法地83條 : 如果你有看過釋字553號解釋理由書 : 如果你知道法院對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密度是不同的 : 而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 : 法院或是上級機關必須尊重下級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的話 : 你就不會說出地制法83條可以作為北市里長延選的法源這種話 : 又 對法律的例外解釋必須從嚴這種事我以為在法緒就應該有教了 關於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密度是不同這句話我是認同的 可是台北市里長延任的法源的確是地方制度法第83條 問題是在條文中關於「特殊事故」的認定與行政院有爭議 蓋事實的認定與法律解釋本來就很難人人都相同 但關於此事合法性的判斷,原則上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卻是釋字中所明確指出 只有在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機關才能依法撤銷或變更 釋字文中提到:「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 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 ^^^^^^^^^^^^^^^^^^^^^^^^^^^^^^ 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 ^^^^^^^^^^^^^^^^^^^^^^^^^^^^^^^^^^^^^^^^^^^^^^^^^^^^^^^^^^^^ 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 也許你認為台北市延任所用的理由不能適用該條文所說的「特殊事故」 但那也是你這樣認為,因為你並不是有權認定的機關 關於該項判斷應尊重台北市的意見 ok 更奇怪的是,你怎會將法律適用的問題,與是否有法源劃上等號..... 這是兩種不同層次的問題吧.......... 而行政院的說法也只是認為台北市所用的理由不算是「特殊事故」 就硬說台北市違背地制法,對於是否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並 ^^^^^^^^^^^^ 沒有多做說明,或提出相當的證據,只是在那硬說台北市政府違法而已 感覺有點牽強 PS: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及村 (里) 長 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50.214 ※ 編輯: happyboys 來自: 61.216.50.214 (09/19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