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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ppyboys (happy)》之銘言: : 我覺得你跳太快了 : 因為釋字553號是說若台北是對行政院撤銷的處分有意見 : 應該走行政爭訟 : 這是程序上的問題 : 怎能從此推導出台北市里長延選違法呢? 就跟你說了叫你去看看 釋字553號理由書所列舉的五種判斷餘地所存在的情況 有沒有一種是台北市政府在里長延選所可以提出來主張的? 沒有嘛 而如果沒有判斷餘地存在的情況下 就是不是特殊事故這件事上級監督機關就是可以審查嘛 哪一本行政法教科書不是這樣講得? 真得要人家直接點明講你公法程度很差嗎? 甚至於他的主文裡都已經明確告訴你 所謂的特殊事故就係指不能預見的非尋常事故 致不能於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 而台北市議會的在野黨早在前年就一直在吵里界重劃的問題 結果呢?在國民黨議員的強力護航下還是拖到了選前才要辦 結果當然就是里長延選 這叫哪門子的特殊事故? : : 你如果有仔細去對照大法官多數通過的意見書 : : 跟兩份不同意見書的差別 : : 不曉得你還會不會這麼有信心說北市延選里長一定是合法合憲的? : :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那兩位大法官跟你講得東西差不多如出一輒 : : 停留在1.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分 : : 2.行政院如果不尊重北市府對特殊事故的解釋就是侵害自治權這種問題上 : ............................ 你也不用在那邊點什麼點想藉此來迴避我對你論述的攻擊 以為在那邊打太極拳就可以讓你龜起來當阿Q了嗎? 講了一堆跟行政法學理不合的東西還在那死認為自己沒錯 我以為這是某些不要臉政治人物才會做的事 : : 我只是蠻好奇的明明多數學者並不支持北市府的延選決定 : : 而大法官的多數意見書跟不同意見書又顯有不同 : : 如果你講得通通都成立的話 : : 那兩份不同意見書就應該變成多數意見書呀 : : (你知道多數意見書跟不同意見書的差別嗎?) : : 大法官明明就是因為不能直接介入審查具體處分的救濟 : : 所以只能含蓄的去說明何謂特殊事故 : : 以及詳細鋪陳判斷餘地的五種情況 : : 偏偏就是有人要這樣指鹿為馬 : : 明明講得就跟行政法教科書不一樣還在那凹 : : 跟我一直在那邊嚕 通說就會改變見解嗎? : : 無聊 : 我不知道你覺得我在凹什麼 : 因為這份解釋並沒有明確說出台北市贏還是行政院贏 : 因此雙方都可以從文中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你講得那些所謂的解釋根本就是錯誤且不合行政法學理的 每一點我都一一指正你的錯誤了 你還要這樣用錯誤的論述來強辯浪費我們大家的時間 要你承認錯誤有這麼困難嗎? 關於前面我針對北市延選何以違憲的論述你全都選擇性的略過 看來我是在對牛彈琴了 真是的 要跟人家討論法律你好歹也做做功課嘛 不要掛著討論法律之名卻只是自己講爽的 我可沒有那種美國時間陪你瞎掰喔 : 我之所以PO這些是為了說明里長延選是否有法源,不是要吵架 : 因為有一篇,有網友說里長延任沒有法源,所以我才說第制法83條有相關規定 : 今天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的話,根本不會討論到是否適用的問題 : 這也就是我之前所說,這是兩種不同層次的問題 : 不能說是沒有法源,這也是我要說的,如果硬要說我在凹 : 那凹的大概就這個吧 問題是北市里長延選根本並不存在地制法83條所謂的特殊事故 拿一條根本不能用的法條透過你的錯誤解釋 然後告訴我說這叫里長延選的法源? 你別再搞笑了好嗎 ※ 編輯: Decentralize 來自: 218.162.34.98 (09/23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