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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ppyboys (happy)》之銘言: : 關於裁量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密度是不同這句話我是認同的 : 可是台北市里長延任的法源的確是地方制度法第83條 : 問題是在條文中關於特殊事故的認定與行政院有爭議 : 行政院內政部認為台北市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 : 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此報請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 : 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提出釋憲 : 可是即使是在釋字553號也沒有明確說明該爭議是行政院對 : 還是台北市的認定對 所以證明了你根本不懂什麼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今天就是因為就里長延選的原因 是否該當地制法所謂的特殊事故的問題雙方有了爭議 所以才會有該以誰為準的問題 而就地方自治團體所為的裁量 上級監督機關原則上必須尊重而例外時始得加以推翻 而不確定法律概念則反之 但裁量只存在於法律效果的部份而不及於構成要件的解釋 所以今天關於里長延選的原因是否該當於地制法所謂的特殊事故 除了在有判斷餘地的特別情況 上級監督機關本於自己的監督權及對法律的解釋權自有最終的解釋權 (這是指在沒有提起行政爭訟的前提下) 因此你要指謫內政部因為不尊重地方自治團體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權違法 只能透過判斷餘地的理論去尋求解套 但是問題是釋字553解釋理由書跟你講存在判斷餘地的情況 沒有一項是可以拿來為你心愛的馬市府解套 加上解釋文本文所提及對特殊事故的解釋 係指不能預見的非尋常事故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的結果等情事 跟這邊北市府辦理里長延選的情況也並不相符 : 解釋文中只是說明該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 並沒有說明誰對誰錯 : 事實的認定與法律解釋本來很難人人都相同 : 在雙方意見不同時,最常見的就是交由法院來處理 : 有許你認為台北市延任所用的理由不能適用該條文所說的「特殊事故」 : 但那也是你這樣認為,不能因此就說里長延任沒有法源 這就是別人叫你法緒回去重修的原因(如果你有修過的話?) 特殊事故基於它是相對於本文的例外規定 它的解釋必須從嚴 今天在台灣各縣市都已經如期辦理里界重劃的同時 北市府卻在在野黨一再的抗爭之下仍堅持在迫近市長選舉不到半年時才辦理 像這種明明可以如期辦妥卻自己拖延的情況 如果可以該當所謂的特殊事故 那我建議該條但書可以把它拿掉了 另外關於解釋權誰屬的問題 固然有爭議時在一個法治國家我們會交由司法機關為最終的認定 但上級機關基於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權 在該事件沒有特別情況或是地方自治團體未提起行政爭訟之下 則必須以上級監督機關的認定為準 (如果你認為上級基關的處分違法那你就去提爭訟 沒有那種又不提爭訟等到處分確定後 又在那邊一直扯上級機關處分違法的法治國家 這裡再次提醒你不要再犯這種邏輯謬誤) 而這也是我之所以不憚辭費跟你解釋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審查密度差異的緣故 你說你懂這兩者審查密度差異的問題 只是由你的文章看起來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 法律有沒有規定,跟你個人覺得適不適用怎能劃上等號 : 何況你根本不是有權認定的機關 你這句話又在自打嘴巴了 如果說我不是有權認定的機關那你就是嗎? 如果不是的話你憑什麼認為北市府對特殊事故的解釋完全合法? 再何況今天我並沒有以自己的認定去解釋特殊事故 而是就大法官解釋 學者見解 還有行政法教科書關於判斷餘地理論 三方面去告訴北市府的解釋根本是錯誤的 我不想說你講得與現今行政法理論根本不符 也不想說你的公法程度真是有待加強 只是 能不能麻煩你有空多唸唸書 看看行政法的教科書或是月旦在8x期左右關於里長延選的研討會 與會的眾多學者人家是怎麼看待北市里長延選這件事的合憲性的? 什麼叫以為我自己是有權認定機關來指謫北市違法? 自己書多唸一點就不會那麼少見多怪 今天大法官之所以沒有直接宣告北市里長延選違憲 在於今天北市不服的是上級監督機關撤銷里長延選決定的行政處分 而此並非違憲審查的對象之故 至於之後的發展據我所知北市並沒有提起相關的行政爭訟程序 我想他們內部應該有評估過勝訴的機率渺茫了 什麼叫 "法律的解釋每個人本來就會有不同 所以北市對特殊事故的解釋或是里長延選的決定就是合法"的 你看看你自己說得這是什麼話吧 隨便一個有修過行政法而且有真正把它唸到腦子裡的人 都可以把你上面那句話拿出來兔槽到死 你一定要這樣跟我凹下去嗎? ※ 編輯: Decentralize 來自: 218.166.54.104 (09/19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