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公投立法是政黨輪替之後台灣民主政治的大躍進
台灣終於將能施行公投,這是民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分水嶺,價值不輸給
政黨輪替
陳總統日昨宣示政府將在明年三月二十日或者之前,針對核四及其他重大政
策議題舉行公投,由人民直接做成最後的決定;中國國民黨、親民黨隨後也
放棄「公投是搞漸進式台獨」的立場,轉而支持公投立法,同時表明不會提
出黨版的公投創制複決法草案,將以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及台聯立委的版本為
主進行討論,國民黨發言人蔡正元、政策會副執行長鄭逢時表示希望公投七
月立法、八月公投,甚至要求民進黨把核四、統獨公投「一次搞定」,民進
黨立院黨團幹事長陳其邁強調,民進黨不會推動統獨公投,公投立法不是在
扮家家酒,請國、親兩黨不要鬧脾氣,心平氣和討論公投立法。朝野政黨終
於不再污名化看待公投,且還達成七月召開臨時會完成公投立法的共識,我
們認為,這是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民意政治的關鍵分水嶺,對
於主權在民的落實價值不遜於政黨輪替。
公民投票是國民集體意志的凝聚體現、在補國會代議制度的不足,這不僅是
放諸四海皆準的基本事理,在台灣更是有其歷史事實、現實經驗的施行必要
。所謂「國府播遷來台」的兩蔣父子主政時代,台灣中央民意代表機構雖有
立法院、監察院及國民大會三個國會,惟在1991年資深國代全數退職、1992
年立法院全面改選前,台灣有的只是既無民主之名,更無民主之實的「萬年
國會」,充其量是背書強人統治的橡皮圖章,絲毫不能展現國民集體意志的
代議功能;國會全面改選之後,立法院的議事績效、立法效率仍然不彰,屢
被民間的有識之士嘲諷為「走了老賊,來了小賊」,甚至迭以多數暴力通過
箝害人權、乖違民主的法令,1996年10月強行通過行政院提出的核四興建覆
議案,就是明顯的事例。
即使是在政黨輪替之後的國會生態,亦因「朝小野大」的席次結構限制使然
,國會雖有民主之名、卻無民主之實,代議制度的功能一再遭到泛藍勢力的
挾持,導致總統依據憲法向立法院提出行使同意權的人事任命案、行政院向
立法院負責而提出的預算案或法律案,屢遭立法院杯葛、抵制,甚至駁回的
命運。針對現實上的國會代議制度偏頗,雖然憲法賦予總統有權解散國會,
惟因主動權繫於立法院先提倒閣案,且因倒閣、解散國會的政治衝擊效應過
於激烈,是以公投制度允為匡正立法粗糙的良策,重大的政策爭議交由全民
公決仲裁,將可有效避免朝野政黨動輒意氣對決。
如今泛綠、泛藍的朝野各黨達成儘速完成公投立法共識,我們認為,這是台
灣民主政治在政黨輪替之後的一大躍進;誠如總統府顧問、台灣新世紀文教
基金會董事長陳隆志所言,公投是由公民對特定公共事務投票決定,是落實
主權在民的一種直接民主方式,可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及提昇人民的政治參
與,就算是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諮詢性公投,雖對政府僅具參考價值,實際上
卻將對朝野政黨「產生極大政治壓力」。換言之,公投立法之後的民意政治
更趨嚴謹,哪個政黨若對公投之後的結果仍再搗亂的話,那將無異於與民為
敵,是以公投的立法、施行,象徵著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民意政治
的關鍵分水嶺,誰曰不宜?
事實上,台灣的政治民主化能夠獲致如此的成果,除了是因公投的民調支持
度持續增加,尚因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多年來率領的核四公投千里苦行,以
及陳總統體認民意所趨的明確回應;至於泛藍的中國國民黨、親民黨要求執
政當局儘快把核四、統獨公投「一次搞定」,我們認為,政治判斷上的問題
無需操之過急,允應從長計議。
為了確保公投的公平性與實效性,執政當局對於有關公投的發起人、範圍、
實施程序等,必須儘速建立妥善規範,同時在公投進行過程中,對於資訊的
提供、對話的機制建立及民眾對議題充分了解,也應該有周延配套措施,才
能使民眾充分認知參與的決策議題,彰顯公投的意義。總而言之,公投乃是
台灣在寫歷史的大事,值得全民的珍惜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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