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Chuyu 看板]
作者: JamesSoong (連連賀成交) 看板: Chuyu
標題: 監院開鍘 健保雙漲 衛署遭糾正
時間: Thu Jul 3 14:23:54 2003
2003.07.02 中時晚報
監院開鍘 健保雙漲 衛署遭糾正
陳彥伯、李祖舜/台北報導
監察院上午針對健保雙漲事宜,通過對衛生署的糾正案。案文指出,健保雙漲的規範
性質不僅屬法規命令,且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法應送立法院審查,但衛生署於公告
後卻未送立法院,解讀法律條文過於形式主義,有規避立法院審查職權的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衛生署公告的「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調整全民健保保險對象
自行負擔問診費用」,衛生署認為非屬法規命令,僅為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
但衛生署的說法不為監察院所接受,監委強調,雙漲內容就是法規命令。
調查監委張德銘、謝慶輝於案文解釋說,在行政程序法上所謂的法規命令,須具備「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以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等二項要件,而健保雙漲是依健保法相關規定,因此,依法務部的說明
,雙漲內容實質上已具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所謂法規命令的要件。
再依司法院的解釋,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
確的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倘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也應止於法規命令。
司法院並強調,有關人民的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而依
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監察院認為,衛生署的說法顯屬謬誤。
案文也強調,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明定,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
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如屬命令性質,無論使用何種名稱,均有送立法
院審查之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規避。
監察院表示,衛生署不但將健保雙漲的發布錯誤解釋為「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
規定」,於公告後也未送立法院,而衛生署的解釋法律條文過於形式主義,實有規避立法
院審查職權的違失。
監察院上午就引發朝野爭議的健保雙漲政策對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糾正案。行政院發言
人林佳龍中午代表行政院做出回應,指出行政院所秉持的立場是依法行政,依據健保法相
關規定,有授權行政機關裁量空間,對健保費率做必要之調整。對於監察的糾正決議,林
佳龍強調健保雙漲政策依法不受影響,仍然有效。
林佳龍表示,監察院的糾正案是針對健保雙漲政策提出程序性意見,涉及法規命令是
否應送立院備查的部份,但就實質內容的部份,行政院則秉持依法行政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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