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16 中國時報
置入性行銷 監院糾正新聞局
何博文/台北報導
曾經喧騰一時,引起朝野對立的置入性行銷案風波,監察院天提案通過糾正新聞局。
不過,監院認定新聞局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預算法」等法令規定;糾正主要理由
有兩點,其一是新聞局未因應立院要求檢送資料,對立院職權有欠尊重;再者,未事先向
行政院院會提出專案報告,與院會中行政院長游錫的裁示決議不符。
調查監委李友吉、詹益彰、郭石吉等人指出,九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立法院要求新聞
局於五日內,提供媒體採購案的決策過程、經費核銷等相關文件資料。但新聞局卻在期限
內最後一天,也就是同年四月一日,回函立院表示,有關媒體採購案相關文宣需求,依照
採購法由中央信託局統一辦理,並指立院若需要資料,請逕洽該局索取該專案相關文件。
監委認為,新聞局對於立法院針對置入性行銷等特定議題,所要求提供的資料,應該
積極配合才是,且採購的相關文件,新聞局理應有存檔,提供立法院專案調閱小組查詢應
該無所窒礙。
況且,即使真有困難,大可協調中信局儘速檢送,或通知立法院專案小組另覓他途尋
索資料,但新聞局卻延至期限末日告知無資料可提供,作法消極推諉,且對立法院職權行
使有欠尊重。
調查監委也指出,新聞局在今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召開
協調會議後,立刻著手辦理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媒體通路需求規劃,並委託中信局辦理採
購作業,但執行前,新聞局並未依第二七九三次院會中游揆裁示的決議,先向行政院會提
出專案報告。
這樣的結果,導致該媒體通路採購專案經報導曝光後,立院質詢各部會首長有關採購
案內容時,首長均表示「不知情」的窘境。監院認為,顯見新聞局對媒體採購案的規劃過
程失之草率,有欠妥適,特提案糾正,並要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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