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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由 廣 場 ⊙簡光昌  花蓮縣長的補選結束了,本來一切應回復平靜,但游盈隆認為敗選的原因之一是楊大智 主任檢察官影響他的選情,讓身為檢察官的我也如同受到指責一般。或許有人認為這只 是敗選者不服輸的情緒反彈,然而,本來應該站在公正立場來處理選舉當事人紛爭的檢 察官,竟被一方當事人指責立場偏頗,而自陷於當事人之紛爭中,實在令人遺憾。在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我並沒有連署聲援楊主任檢察官。因為,從一開始我就認為楊主 任檢察官的言語,實在不值得支持。  當楊主任透過媒體與二位部長隔空交火,本來應該是站在公正立場來執行查賄的檢察官 ,頓時成媒體的焦點,受到藍營支持者的擁戴。楊大智主任一夕成名,不少人將他視為 英雄。然而,在選戰激情過後,檢察官是否曾深思,由中立立場的檢察官,變成受人指 責的當事人,這樣對檢察官有何好處?身為檢察官的一份子,試著以法律人的觀點,就 楊主任檢察官的言行,提出法律上的看法。  首先,就楊主任所說的警察路檢違憲而論,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之規定, 政府機關、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於適用法律、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可聲請大 法官解釋憲法。依該條規定,縱使是法官,對於公務員個人的具體行為,也無從就其行 為宣告有無違憲,僅能就其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是否有牴觸憲法,向大法官聲請解釋。由 此可知,連法官都無權認定公務員的具體行為是否違憲,身為檢察官的楊主任如何有權 認定警方的執法行為是違憲呢?至多,楊主任僅能提醒告訴警方,這樣的路檢所採得的 證據,將來到法院有可能被排除。楊主任既無權認定警方路檢有無違憲,其主動召開記 者會說警方的作法是違憲,實在不適當。況且,楊主任檢察官身負查賄之責,其可透過 檢警的內部連繫管道,告訴警方應如何執法,捨此而不為,而執意召開記者會,目的為 何,更是令人不解。  其次,就楊主任主動召開記者會的行為而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公 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除非楊主 任已事先向檢察長說明召開記者會之原因及內容,並取得檢察長的許可,否則其行為明 顯已違反上開的法律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規定,是可受懲戒的。  另外,就楊主任評論余政憲部長及陳定南部長的用語而說,其用語之不雅,除個人的修 養外,亦顯示其人格的不成熟。楊主任說法務部陳部長不是他的長官,更是他個人對法 律的誤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務部部長有權監督各級法院 及分院檢察署之行政事務。又依法務部組織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法 務部設檢察司,掌理檢察行政及有關檢察事項,部長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這些 法規都已明白表示法務部長在檢察行政上是檢察官的最高長官。法務部部長既可以任命 檢察長,而檢察長可以指揮命令檢察官,部長當然是檢察官的長官,這是法理的當然, 楊主任擔任檢察官超過十年,連這種常識都沒有嗎?  這次楊大智主任事件如果還有正面意義的話,那就是凸顯出檢察官的獨立自主性,非執 政黨所能操控的,這也讓一些常批評政府操控司法來打擊異己的言論,不攻自滅。然而 ,檢察官在不受執政黨控制的同時,也不應敵視執政黨,更不能有因政黨理念的不認同 ,而逮到機會,趁機修理。  國家為維護檢察官中立的立場,賦予檢察官司法官的屬性,並給予比照法官身分的極大 保障,無非是希望檢察官能公平、公正地執行職務。如果檢察官在競爭激烈的選戰中, 任意公然發表有損其他候選人之虞的言論,其中立的立場馬上受到他方的質疑。如果檢 察官動不動就情緒性地透過媒體與長官隔空對打,並以情緒性的「查個屁」、「我就是 這副德性」等語評論長官,讓人民覺得檢察官的人格不成熟外,也讓民眾看不起。  假如政府體制下的公務員,對於長官的指示,人人心中各有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那政 府的政令如何能達成呢?如果全國的公務員都以楊主任檢察官為效法的對象,公然挑戰 上級長官,尤其軍警人員也比照的話,那國家社會豈能不亂? 作者簡光昌╱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7.12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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