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is (狂牛明年得冠軍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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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金融重建基金啟動後之隱憂
時間Thu Dec 18 14:28:29 2003
金融重建基金啟動後之隱憂
銘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李禮仲
財政金融組研究助理 林樹明
財政部依「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於上週五(八月十日)派遣二百四十位金檢人員與四大行庫稽核人員,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進駐三十六家不良基層金融機構,期以三個月時間,由金融重建基金接管不良金融機構並清理不良債權,其資產與負債間不足之差額由重建基金承受賠付,再由八大行庫概括承受,接管其資產與負債,以解決長期困擾我國金融體系的基層金融問題。
金融重建基金之啟動,不僅開啟了我國大規模金融再造新紀元、也是新政府自上任以來뀊]金施政中最令人喝采的一個政策。但尚未受整頓之問題金融機構負責人,在預期金融機먊c發生問題時政府會提供全額賠付,極可能利用法規規範不足之處行五鬼搬運、掏空資產
再由金融重建基金來接管,而由全體納稅人來承擔之「道德風險」,這使得重建基金的啟動
蒙上一層隱憂。
其實基層金融機構對繁榮農村經濟,改善農漁民生活,藉由其資金中介功能,促使區域性
地方金融活絡,國民經濟發展得均衡發展,配合政府各項政策的推行,在我國經濟發展史
上具有其不可抹滅的貢獻。但由於組織管理上事權無法統一,再加上金融檢查並未落實、
金權政治的糾葛、外在競爭環境的漸趨不利和先天內部制度不完備無法吸收專業人員加入
經營等四大因素下,在面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經營能力每下愈況,再加上金權政治之介
入導致逾放比節節升高,平均逾放比將近20%,逾期放款總額逾二千一百億元,潛伏的危機
不僅影響本業之經營,更已達到危害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地步。
本次財政部進駐不良基層金融機構所憑恃的是「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其立法
宗旨乃在三年期限內解決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及協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依本
條例第五條規定,所謂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乃指調整後淨值為負數者、無能力支付其債務
者、財務狀況顯著惡化者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繼續經營者。條例中並指出本基金以處理基
層金融機構為優先。
由於金融重建基金之任務在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金
額賠付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條例第九條有關最高保額(一百萬)之
限額。因此使金融機構負責人有誘因掏空資產,行五鬼搬運將銀行資本飽入私囊,擴大金
融重建基金賠付金額。當目前金檢人員正全力處理三十六家基層金融機構,無暇兼顧監督
檢查其它金融機構,尤其是未被列為重建基金對象的三百多家基層金融機構及多家淨值為
負的銀行,這種「道德危險」出現機率油然上升。
由於金融重建基金之主要財源是來自調高存保保費及金融機構之營業稅款,重建金額之提
高將損及納稅人之權益,惡耗國家財政。因此本條例雖有加重罰責,對負責人或經理人有
不法情事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處一億元以下罰金。但是否真能阻
絕並減少不良基層金融機構因道德風險所衍生之財政惡化情形,則有賴金融重建基金管理
委員會嚴加注意防範。
最後,要注意的是政府接管不良金融機構是破壞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之市場法則。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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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不再注意遴選好的金融機構,而經營者也因不需負責任何經營責任,則整個金融市場
所隱藏的道德風險將愈加險惡,對台灣金融體系將埋下更不穩定的因子。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8.17中央日報全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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