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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通過 窮人打官司 政府出錢
記者羅曉荷/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明訂對無資力者提供法律扶助,也就是對符合社會
救助法低收入戶或每月可處分收入、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提供法律諮詢、調解和解、訴
訟代理。
根據這項新法,未來窮人打官司,將由政府成立的基金會出錢,且當事人可根據律師公會
提供的名冊,挑選訴訟代理人。
除了低收入戶外,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或因智能障礙未能完全陳述者,都不須資力
審查,即可申請法律扶助。
刑訴法修正後,為了避免訴訟制度成為保護有錢人的機制,同時彌補公設辯護人不足的老
問題,司法院提出「法律扶助法草案」,在檢察官出身的立委邱太三等人奔走下,昨天完
成三讀。
該法規定,國家應對無資力者提供法律扶助,提供無資力者法律諮詢及調解和解、法律文
件撰擬,訴訟代理或辯護等。政府並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為新台幣
一百億元,該基金第一年由司法院編列預算五億,以後每年連同民間捐款,及主管機關編
列的補助預算總數,應維持五億,廿年內應編滿百億。
根據這項新法,法律扶助工作應由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並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的律
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挑選律師;而基金會將視個案情況,決定對受扶助者採部分或全部
扶助。
【2003/12/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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