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這篇文章是我在 與南共舞BBS站所發表的文章
轉貼至此 希望各位先進批評指正 謝謝!
※ 引述《WINDHEAD ( 願烈陽盡化作冰炭)》之銘言:
> 據說要辦公投得先立法
> 可是又有一種說法是 公投乃國際人民基本權力 與啥法都無關
> 到底是怎樣呀呀呀呀.........!?
人民有選舉的權力,
但無選舉法則無以為之;
法律乃在規範一國人民之行為
使其行為依法而行而產生法律所賦予之公信力並加以保障
例如某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地方首長之選舉參政權
但卻沒有選舉法規定地方首長的產生流程等相關行為規範
在某一縣有某甲自行召集縣眾以舉手方式推舉他為該縣縣長
某乙不滿某甲之行為
亦自行召集縣民以鼓掌方式推選他為縣長
請問 某甲或某乙 誰具有縣長之資格?
答案是都沒有 因為他們的選舉行為都不具法律效力
不為國家及公眾所承認
公投為民主體制下 人民參政權的一種表現方式 我同意
但沒有公投法的公投 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只是自欺欺人而已
如果真如部分人士所說 『公投乃國際人民基本權力 與啥法都無關』
那麼核四公投聯盟大可自行舉辦公投 不用要求政府舉辦
但這樣公投所產生的結果 全國人民會同意嗎?
今天如果政府在沒有公投法的規範下自行舉辦公投
因非法律規範之行為 因此也不具法律效力
充其量只是如陳總統所說的『諮詢性公投』 跟民意調查沒兩樣
即使公投結果要求廢核四
到時也可以『因已與國外廠商有簽訂合約,窒礙難行』等種種理由繼續興建
反正這個公投的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嘛!
想想看,當年既然宣布停建核四,為何又要復工?
根據當年報載消息及個人理解,我認為主要原因有二:
1.政府片面宣布停建核四,棄國際合約於不顧,
此舉對於台灣政府的國際形象有及不良的影響,
造成台灣在國際間招商投資的困難;
2.對於因停工所造成國外廠商要求賠償鉅額之違約金,政府希望由台電支付;
而台電拒絕賠償該違約金,因停建核四為政府之決策,應由政府買單。
若由台電買單,基於國營事業有每年需達成法定盈餘之壓力,
國內電價勢必將大幅漲價 甚至達數倍之多
而電價飛漲又將造成物價上揚 企業經營成本增加
對國內的經濟、產業及投資環境都有不良影響
幾經考慮,政府最後同意復工興建。
如今面對核四公投聯盟的強力訴求(其實主要是林義雄的壓力)
陳總統再度提出大選前公投的主張
既沒有法源的依據 也沒有充足的時間及環境進行對話與討論
(請參考6月28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全民公投有這麼困難嗎?』一文,
看看國外是怎麼討論公投議題的)
我認為除非上述兩個問題能獲得解決
否則 核四公投根本只是政治鬧劇一場
以上為小弟之淺見 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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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邪惡最後會取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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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mund Burke (英國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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