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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lite12 (浮生若夢 )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核四釋憲文肯定法定預算之法律效力
時間: Sat Dec 13 13:20:09 2003
※ 引述《iih3 (不水姑娘)》之銘言:
: 核四釋憲文肯定法定預算之法律效力
: 財政金融組副召集人
: 中山大學教授暨決策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韋端
: 喧擾多時的核四案,終於在日前暫告一段落,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核四
: 釋憲案做出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文,雖然解釋文中對於行政院停止執行核四
: 預算的決議未明顯判定其「違憲」,而以「仍須儘速補行程序」做成模糊的
: 決議,但文中對於法定預算法律效力之肯定亦極有意義及價值。
: 解釋文開宗明義指出「預算案經過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後稱為
: 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但因為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
: 方式與一般法律不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中稱其為
: 「措施性法律」,既稱為法律,即有其法定效力。在核四解釋文中
釋字391這一段的意思並不是說預算是一種"法律" 而毋寧被解釋成
預算與措施法律都具有和一般法律不同的"具體性"
在德國會認為預算法律(Haushaltgesetz)具有法律性質 是因為
預算案在德國是以法律型式呈現(in der Erscheinungsform eines Gesetzesentswurfes)
而在台灣 憲法59和63文意解釋就可以得出 預算案是以預算案之名提出
形式意義的法律需依憲法170條和中標法2條 預算顯然不是 在實質意義上
預算更欠缺由法條(Rechtsaetze)集合之規範整體 對人民產生拘束力等特色
可見預算在我國並非一種法律
我不知道韋端先生法律科目怎麼唸的 當然啦 政黨輪替以後 急忙把女兒從北一送到瑞士
可能是因為對我國教育法律不大有信心吧
: 指出,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的執行,是否
: 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三種情況而定:(1)若屬機關法定預算,
: 即屬違法違憲:(2)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 主管機關有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3)
: 國家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 即應尊重立法院
: 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須依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 由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由是知法定預算中的公務預算須確實而徹底執行,因其為維持
由是如何知?
: 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若停止執行此等預算,
: 將會影響機關之存續,例如立法院與監察院均為依憲法成立之公務機關,
: 若其預算停止執行,將導致我國立法與監察系統大亂,因此停止執行其
: 公務預算即屬違憲,同理,如公平會為依法律成立之機關,倘停止其
: 預算執行,則為違法。大法官是項解釋,對行政權中的預算執行權的
: 範圍作了明確的解釋,對健全預算制度而言,自屬空前的重要。
跟核四有啥關係?
: 顯示預算法規中雖無「法定預算應切實執行」之字樣,但法定機關
: 的預算,一經成立,即不得以行政命預算,一經成立,即不得
: 以行政命令終止執行,對於穩定機關職權及運作,有決定性
: 的影響。惟須注意的是,如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如
: 對某機關之預算刪減至其不能執行業務的狀態,是否合法合憲,則尚未明確。
: 預算案中的事業預算部分,解釋文將之分成兩部分,
: 第一部份,若預算並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如遇市場狀況變遷者,
: 主管機關得有行政裁量權決定其是否停止執行該預算,例如82年度
: 台電公司「林口-深澳電廠供煤系統工程」計畫、83年度中油公司
: 「北部郵輪碼頭輸儲設備興建」計畫、88年度合作金庫「新總庫大樓
: 新建工程」計畫等停止執行預算即屬此種情況,其屬合憲合法,
: 為我國預算之彈性部分。
: 第二部份,事業預算中,因施政方針或重要國家政策
: 變更而致使法定預算停止執行時,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 之憲法意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
: 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行政院長
: 或相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行政院
: 並無單方面之絕對裁量權。
立法院當時不讓人家去報告啊 大法官沒說不給報告會怎樣
: 核四計畫為我國的重大政策,雖然大法官將核四預算案爭議
: 偏向定位為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但本案乃屬行政院未依憲法
: 所訂對立法院負責之違失,根據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
: 『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 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本案的程序上之瑕疵,
: 即明顯牴觸此條法規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所規定行政院對
: 立法院應負責任之規定(詳見本人智庫專論「我國預算制度
: 的剛性與彈性-停建核能四廠解釋憲法意見書」乙文)。
: 對於此種嚴重損害立法權與行政權之界限之爭議,亟需
: 檢討慎戒,方符人民之福。
: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90.01.18中央日報)
韋先生憲法該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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