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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ih3 (不水姑娘)》之銘言: : 標題: 核四釋憲文肯定法定預算之法律效力 : 時間: Sat Dec 13 11:29:15 2003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25.18.96 : → tetsuro:你知道韋端是誰說過什麼話嗎? 推 219.80.9.29 12/13 : → iih3:唉.知道啦.泛藍出來的說話對你沒公信力啦. 推 61.225.18.96 12/13 : → pennyhsiao:韋小寶的後代! 推 210.203.14.117 12/13 : → BOUND:韋端 是統計博士吧 推140.136.241.127 12/13 : → pennyhsiao:邱毅是經濟學博士呢 推 210.203.14.117 12/13 在這裡的文章常常到最後都變成低等生物大對戰 韋端??前政權(這樣子說可能這裡的泛民進黨系統支持者比較能接受)的主計長 總管中央政府預算 你們不能單就問題來討論嗎??非民進黨系政治人物都該被浸豬籠或拉去埋掉?? 你們把中央政府總預算台出來解釋民進黨政府跟陳先生的財政政策有多好啊! 泛國民黨系統這次的財經政策不好,這不是新聞,但最少裡面還有人跳出來說不要隨便開支 票來毀掉國家財政 民進黨政府呢?? 要後代來還??你肯定後代還的起嗎??他們有資源還嗎?? 還是執政黨的任務就是要比爛? -- (不好,低等生物模式起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9.75
iih3:推低等生物!!! 推 61.225.18.96 12/13
hne:推最後一句化~ 推 61.60.182.11 12/14
> -------------------------------------------------------------------------- < 作者: eslite12 (浮生若夢 )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核四釋憲文肯定法定預算之法律效力 時間: Sat Dec 13 13:20:09 2003 ※ 引述《iih3 (不水姑娘)》之銘言: : 核四釋憲文肯定法定預算之法律效力 : 財政金融組副召集人 : 中山大學教授暨決策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韋端 :   喧擾多時的核四案,終於在日前暫告一段落,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核四 : 釋憲案做出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文,雖然解釋文中對於行政院停止執行核四 : 預算的決議未明顯判定其「違憲」,而以「仍須儘速補行程序」做成模糊的 : 決議,但文中對於法定預算法律效力之肯定亦極有意義及價值。 : 解釋文開宗明義指出「預算案經過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後稱為 : 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但因為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 : 方式與一般法律不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中稱其為 : 「措施性法律」,既稱為法律,即有其法定效力。在核四解釋文中 釋字391這一段的意思並不是說預算是一種"法律" 而毋寧被解釋成 預算與措施法律都具有和一般法律不同的"具體性" 在德國會認為預算法律(Haushaltgesetz)具有法律性質 是因為 預算案在德國是以法律型式呈現(in der Erscheinungsform eines Gesetzesentswurfes) 而在台灣 憲法59和63文意解釋就可以得出 預算案是以預算案之名提出 形式意義的法律需依憲法170條和中標法2條 預算顯然不是 在實質意義上 預算更欠缺由法條(Rechtsaetze)集合之規範整體 對人民產生拘束力等特色 可見預算在我國並非一種法律 我不知道韋端先生法律科目怎麼唸的 當然啦 政黨輪替以後 急忙把女兒從北一送到瑞士 可能是因為對我國教育法律不大有信心吧 : 指出,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的執行,是否 : 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三種情況而定:(1)若屬機關法定預算, : 即屬違法違憲:(2)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 主管機關有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3) : 國家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 即應尊重立法院 : 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須依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 由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由是知法定預算中的公務預算須確實而徹底執行,因其為維持 由是如何知? : 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若停止執行此等預算, : 將會影響機關之存續,例如立法院與監察院均為依憲法成立之公務機關, : 若其預算停止執行,將導致我國立法與監察系統大亂,因此停止執行其 : 公務預算即屬違憲,同理,如公平會為依法律成立之機關,倘停止其 : 預算執行,則為違法。大法官是項解釋,對行政權中的預算執行權的 : 範圍作了明確的解釋,對健全預算制度而言,自屬空前的重要。 跟核四有啥關係? : 顯示預算法規中雖無「法定預算應切實執行」之字樣,但法定機關 : 的預算,一經成立,即不得以行政命預算,一經成立,即不得 : 以行政命令終止執行,對於穩定機關職權及運作,有決定性 : 的影響。惟須注意的是,如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如 : 對某機關之預算刪減至其不能執行業務的狀態,是否合法合憲,則尚未明確。 : 預算案中的事業預算部分,解釋文將之分成兩部分, : 第一部份,若預算並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如遇市場狀況變遷者, : 主管機關得有行政裁量權決定其是否停止執行該預算,例如82年度 : 台電公司「林口-深澳電廠供煤系統工程」計畫、83年度中油公司 : 「北部郵輪碼頭輸儲設備興建」計畫、88年度合作金庫「新總庫大樓 : 新建工程」計畫等停止執行預算即屬此種情況,其屬合憲合法, : 為我國預算之彈性部分。 : 第二部份,事業預算中,因施政方針或重要國家政策 : 變更而致使法定預算停止執行時,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 之憲法意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 : 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行政院長 : 或相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行政院 : 並無單方面之絕對裁量權。 立法院當時不讓人家去報告啊 大法官沒說不給報告會怎樣 : 核四計畫為我國的重大政策,雖然大法官將核四預算案爭議 : 偏向定位為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但本案乃屬行政院未依憲法 : 所訂對立法院負責之違失,根據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 : 『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 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本案的程序上之瑕疵, : 即明顯牴觸此條法規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所規定行政院對 : 立法院應負責任之規定(詳見本人智庫專論「我國預算制度 : 的剛性與彈性-停建核能四廠解釋憲法意見書」乙文)。 : 對於此種嚴重損害立法權與行政權之界限之爭議,亟需 : 檢討慎戒,方符人民之福。 :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90.01.18中央日報) 韋先生憲法該重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7.125
didadi:不要一直烙德文啦(怒) 推140.112.203.203 12/13
eslite12:我們學校的德文課現在是江朝國在上喔:P 推 61.228.28.28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