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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esSoong》之銘言: : 中時這篇社論寫得實在太好了 : 有人自以為背了一兩條法律條文 就滿紙胡言起來 : 說不定到最後又像這次助學貸款一樣 搖擺不定 虎頭蛇尾 : 民進黨 繼續亂搞下去吧 : 我們只需要再忍耐你們十個月了 泛藍犯過錯; 泛綠犯過錯。 因此沒有哪一聯盟是絕對的善。 話說回來。就事論事,我想提供一下對諮詢性公投的看法。 : 2003.07.23 中國時報 : 既指鹿為馬又非鹿非馬 : 中時社論 : 行政院訂定公投實施要點,受到輿論廣泛的質疑之後,又再發布約六千字篇幅的說帖 : ,藉之澄清「外界的誤會」與「不符憲政法理」的批評意見。經過認真拜讀,我們對於行 : 政院提出的種種理由,不能苟同,在此依據憲法的規定與精神,嚴肅表達強烈的不同意見 : 。 : 首先,行政院自認訂定公投實施要點的依據,直接源自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的規定, : 據之實施公民投票,合憲適法。我們的看法反是。憲法規定主權在民,主權不在行政院, : 人民有權從事創制複決投票,不表示行政院可以不經國會立法規定逕依己意實施公民投票 : ,僭行憲法並未賦予的權力。 : 要知道,立法院雖然是代議機關,但畢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行政院連代議機關也 : 不是,根本缺乏民意基礎,那裡可以用立法院未為相關立法為由自頒要點實施公投?觀其 : 說詞,嚴重違背民意政治與制衡原理。 : 其實,以公民投票行使創制複決權利,應依立法行之,是憲法的明文,準此行政院業 : 已正式向立法院提出創制複決立法的草案,怎可以立法院尚未通過為由即逕頒要點實施公 : 投?此例一開,任何由行政院提出而立法院未及通過的法案,豈不均可逕頒行政命令行之 : ?又何貴乎憲法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依法行政原則? : 行政院辯稱,其實施要點係在規定結果對立法院無法律拘束力的諮詢性公民投票,故未侵 ~~~~~~~~~~~~~~~~~~~~~~~~~~~~~~~~~~~~~~~~~~~~~~~~~~~~~~~~~~~~~~~~~~~~~~~~ 這個社論的主筆很奇怪:從畫線之處,他自己也知道問題焦點啊? 既然是無拘束力,這跟憲法規定的創制複決其實是不同性質。 怎麼可以用「公投」兩個字一網打盡不同的公投事項,然後說行政院不對呢? : 犯立法權。依其邏輯,立法院應立法而不立法時,行政院即可越俎代庖,那又為何只實施 : 諮詢性公投?憲法規定人民應該享受的創制複決權利,那裡只是沒有拘束力的意見表達而 : 已?諮詢性公投,其實只是民意調查的代名詞。行政院既說此為強化的民意調查,又說它 : 不是民意調查所能取代。明明不是公民投票,卻要以之為名;明明只是民意調查,卻要強 : 辯不是,這真是指鹿為馬而又非鹿非馬了。就在這指鹿為馬之間,將會有大筆公帑隨之消 : 耗,民脂民膏,怎容任意花費?這樣的施政開銷,豈能符合預算法的要求?將來怎樣通過 : 審計的程序?數年前台北市缺乏法源自行辦理「公投」經費至今猶有報銷問題的殷鑒不遠 : ,豈可將同樣的錯誤從地方帶到中央? : 最令人費解之處,在於行政院一方面口口聲聲是要實現人民權利;另一方面卻在說帖 : 中聲稱只是「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規定,非對人民權利的規範。自相矛盾,莫 : 此為甚。行政院又說,對人民有益的給付行政,不須別有法律依據,這真是駭人聽聞。發 : 放農民津貼、老人年金,都是給付行政,可以不要法律依據?辦理選舉罷免投票,都對人 : 民有益,可以不要法律依據?堂堂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如何信口雌黃,一至於此? : 行政院又說公投實施要點為行政規則,係對所屬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規範,可本於職 : 權訂定,不需法律授權。依此邏輯,那項行政命令不是如此,又有什麼行政命令不可本於 : 職權訂定?問題是,行政院如此行事的職權究竟寫在那一條法律之中?拿著今已不再流行 : 、威權時代的「職權命令」做為擋箭牌,莫非不知今夕何夕? 應該是法律有禁止的,或法律、憲法強制規定應「以法律為之」的部分,才用法律。 「諮詢性」的公投,你可以認為它「不宜」(例如因為比民調更花公帑等等理由), 但法律上行政院並未違法,阿扁的說法也並不算錯啊--阿扁從沒說要以命令代替「創制複 決」法啊.... 至於若擔憂公投後的民意壓力,那是另一回事啊....政治制度中,壓力的形式可多著呢... 對立法院有壓力,立法院應該要自己因應,不能因此說行政院違憲啊..... : 最有意思的地方,在於行政院認為辦理公民投票,目的在保障人民的參政權,「與獨 : 裁國家徒具形式的國民詢問或公投不可相提並論」。換句話說,我們是好人辦理公投,與 : 壞人辦理公投不一樣。當年威瑪德國也是民主國家,希特勒的選民也在行使參政權,希特 : 勒以及他的選民們誰不認為他是好人,和壞人不一樣?而希特勒正是利用民粹成功的獨裁 : 者。台灣難道又再淪落到用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決定誰對誰錯的時代了嗎? : 對於外界批評行政院的公投係由政府發動,未包括公民連署,行政院並不否認,只說 : 因為「性質所限」,無法納入公民連署,這正是命令公投引起的核心顧慮。命令公投的最 : 大漏洞,就在於當權者打著人民的旗號,利用議題、程序的設定,操弄民粹,以達政治目 這是行政權的相對優勢.... 例如市政府修了A馬路、以後有預算再修B馬路,B馬路的住戶總不能控告市政府「操弄」建 設,損害了人民法定權利吧.... : 的。行政院的說帖不但避重就輕,而且睜眼瞎語,堪稱可惡!至於自稱地方行政機關應對 : 中央行政機關辦理事項概有協助義務,更是不知法律根據何在? 地方制度法中有規定中央交付委辦事項條文,這位主筆似乎有意無意地忽略了.... : 此項說帖的最後一段,露出了兩項不打自招的破綻。說帖中一再說明行政院不須依法 : 行政,卻也承認推動命令公投是「實踐陳總統的指示」,憲法要求的依法行政,何時變成 : 了「依總統指示行政」?如果命令公投不算行政獨裁,難道是總統獨裁?說帖說代議政治 : 現出弊病,核四爭議即為其例,為了把握「稍縱即逝」的機會,才要推動命令公投。原來 : 行政院不問立法是否通過,卻要急著辦理命令公投,就是為了藉著選舉在即的時機,再援 : 民粹手段抗衡立法與司法的核四決定。一意孤行至此,難道還不該被批評為人治?不該被 : 批評為行政獨裁? : 看完了說帖的滿紙荒唐言,憲法足可一掬涕淚;走火入魔的命令公投,可以休矣! 公法上,對何種事務「一定」需有法律保留,何種則不必,其實有通說(跟職權命令倒無 關)。如同我此文所概略詮釋的。 拿來印證諮詢性公投可否以命令定之,你可以說行政院這樣做「不太好」, 但至少行政院沒有違憲違法。 據我所知,許宗力老師的見解就跟這位社論主筆不同,我相信這位社論主筆也有頗深學養 ,只是太過偏執於某些想法,而論述過於誇張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9.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