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合約與波茲坦宣言跟開羅宣言
1、澄清開羅宣言與台灣主權的關係
民眾日報1996.9.22四版/陳少廷
請閱本報九月二十一日第五頁『從開羅宣言中討回台灣主權』座談會記錄,發現有若
干觀念有待澄清。茲陳述於後,供大家研討之參考:
(一)、開羅宣言是戰時中美、英三盟國領袖對一項政策的共同聲明,因為它不是『
法律文件』,所以可以不必簽名。因為不是法律文件,所以沒有國際法上的效果。(
波茨坦宣言的性質與開羅宣言同)
(二)、戰後涉及台灣主權的法律文件是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由四十八個國家聯軍國
家與日本簽署的對日『舊金山和約』。該和約第二條(乙)項稱:日本茲放棄其對台
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顯然此項和約並未依照開羅宣言,把
台灣的主權交還中國。換言之,舊金山和約否定了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
(三)、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終日和平條約』,其
第二條稱:『日本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
求。但為言把台灣的主權交還給中華民國。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日本與中華人
民共和國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並廢除上述『終日和平條約』。雖然在『中日建交聯
合聲名』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不可分個的一部份
』,但日本政府只表示:『充分了解並尊重中國政府的此一立場』,惟未正式承認。
另外日本在一九七八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也未把台灣
主權交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在國際條約,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未取得對台灣的主權。
(四)、既然日本未把台灣主權交給任何國家,台灣的主權當然屬於(還給)台灣人
民了。應該了解的是,現代國際法尊重人民自決權利,聯合國憲章宗旨稱:『根據平
等與人民自決的原則,在國家之間發展友誼關係。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公民暨政治權
利國際盟約』第一章第X條第一項稱:『所有人民皆享有自決權,並得據此權利以自由
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由此可知,台灣的主權屬
於台灣人民至為明顯,台灣人民理所當然有權利決定其前途。根據國際法台灣人民的
此項權利,不能被任何國家所剝奪。
(五)、台灣的主權已屬於台灣人民,然為何台灣在國際上還不能『出頭天』呢?問
題的癥結不在開羅宣言而是在於統治台灣的外來政權國民黨政府堅持『一個中國』政
策,使台灣變成中國的一部份,無法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要爭取國際地位
,必須先放棄『一個中國』的政策。
(六)、順便指出的是,沈建德先生呼籲民進黨不要參加『中華民國第九屆總統』選
舉,又稱要喚起全體民眾來抵制選舉』云云,也值得商榷。民進黨參與『中華民國總
統』選舉係為體制內的政治運作,其目的是經由體制內的改革達成體制外的『獨立建
國』,因為台灣人民可直接選舉國家元首,則表示台灣為主權獨立國家。換言之,就
落實台灣主權而言,首屆台灣民選總統之產生,乃表示『新而獨立』的台灣國之誕生
,自此台灣與中國在事實上與法律上都變成兩個互不隸屬的主權國家。如民進黨候選
人當選,則應依政見,召開制憲會議,制訂新憲法以終結『中華民國體制』,使憲政
的精神與制度,符合新興的台灣國之現實與需要。
2、開羅宣言不存在 請中華民國另找理由統治台灣
(一)中華民國一再強調【開羅宣言】是其統治台灣的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也
行文聯合國,聲明【開羅宣言】是其擁有台灣主權的依據。1995年左右,沈建德博士
從美國政府檔案中查出,所謂開羅宣言根本無人簽字,因為實際在不存在,也沒有此
宣言。
(二)當1995年1月10日沈建德博士與萬佛會召開記者會,但是遭到統派媒體刻意淡化
處理封鎖消息,並指出美國的資料一定被動手腳。記者會召開過十次,可是每次消息
都被統派媒體封鎖。
(三)1997年6月30日,沈博士從大溪檔案查出大溪檔案與美國官方檔案相同,所謂的
開羅宣言只是一張白紙,打上20幾行英文字,標題為【PRESS COMMNIQUE】亦即新聞公
報(新聞稿),稿中第一段即表示本文是一個【概括性的聲明】,根本不是統派所宣稱
的宣言(Declaration)。稿上無人簽字,也無發稿時間、無發稿地點。開羅宣言完全是
虛構,要李登輝、陳水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江澤民、胡錦濤拿出開羅宣言,兩人沒有
任何一個敢拿出來,因為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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