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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之銘言: : 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 : 如果新聞這樣寫 那一定是新聞寫錯 : 我想你說得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 國民黨未提再議一事 :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256條規定合法的再議權人為告訴人 : 故國民黨未提再議將使得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因而確定 : 但是前面也提到過了 : 不起訴處分的確定 : 並不排除將來發現確實新證據時檢察官重行起訴的可能(刑訴260) : 這也不是什麼迫不迫害的問題 : 證據不夠就先不起訴處分 等到證據齊備之後再重行偵查 起訴 : 那是再正常不過的道理 : 前幾天宋楚瑜的委任律師也犯了跟你一樣的錯誤 : 什麼把不起訴處分當無罪 分他字案開始偵查叫做政治迫害 : 這種話她也說得出來? : 真不知當初她律師是怎麼考上的? : sorry 剛在修改文章 修到哪位版友的推文了?? → edknight:專業碰上政治.下場看執政黨就知道. 推 61.216.22.241 12/07 → Decentralize:會專業政治化還不是因為國親無釐頭的發言? 推 218.166.56.131 12/07 → edknight:總統發言更是無厘頭阿.XD 推 61.216.20.67 12/07 → happyboys:我聽過的是"無罪推定" 推 61.216.50.64 12/07 → Decentralize:樓上的法律果然學不好 我說的跟無罪推定 推 218.166.56.131 12/07 → Decentralize:原則有什麼違背? 你是在搞笑嗎? 推 218.166.56.131 12/07 → happyboys:宋楚瑜到目前並沒有被法院判有罪,懂了嗎 推 61.216.49.224 12/09 → happyboys:你不覺得你賣弄法律有點過頭了嗎 推 61.216.49.224 12/09 我告訴你什麼叫賣弄法律 就是自己明明搞不清楚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不同 然後在跟網友的討論中胡亂引用 這個就叫做賣弄法律 而興票案他自始就是一個司法案件 前面有網友就直接受到報章雜誌的誤導 說什麼國民黨已經撤回告訴所以檢察官重行偵辦並無理由 這對一個法律人而言是無法容忍的而必須跳出來指正 並進而用法律觀點來詮釋它 不要自己常常在做的事還拿來隨便污名化別人 還有拜拖你不要三不五時就在政治版搞笑好嗎 上次先是鬼扯什麼釋字553認為小馬里長延選合憲 結果被人家定得說不出話撒了幾泡尿就此閃人 現在又說檢察官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260條偵辦興票案 違反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你是要笑掉人家的大牙是嗎 我告訴你以宋楚瑜現在的情況他根本連被告都不算 他只是在他字案裡被列為關係人 檢察官現在就是要調查案情看是否符合符合所謂的新證據 然後始得以對宋楚瑜重新再開偵查程序 這不叫什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照你這種狗屁倒灶的邏輯 檢察機關完全無法偵辦犯罪了 因為照你的邏輯 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推定無罪 因為推定無罪--->所以檢察官永遠不得開始偵查 所以因為有無罪推定原則 所有的犯罪者大家都能高枕無憂了? 你真得有唸過刑事訴訟法嗎? 去把刑訴260條還有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而聲請再審規定的立法理由搞清楚 再來這邊扯你的無罪推定原則 還有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檢方將興票案列為他字案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有個屁關係? ※ 編輯: Decentralize 來自: 218.166.62.119 (12/09 19:09)
setyoufree:推。觀念很正確,國考應該上了吧? 推140.112.211.126 12/09
Hughson:恩 若這叫賣弄 那我希望各專門領域的人多꘠ 推 140.112.25.139 12/09
Hughson:多賣弄 總比口水戰湊熱鬧的政論節目好多了 推 140.112.25.139 12/09
> -------------------------------------------------------------------------- < 作者: happyboys (下象棋)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請happyboys說清楚 時間: Fri Dec 12 18:34:54 2003 特別開標題要我說明沒關係 但請寄信通知我,說你有在政版開標題指明問我 我怕我漏掉的話,又不知道以後會被你講成什麼 ※ 引述《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之銘言: : : 但是前面也提到過了 : : 不起訴處分的確定 : : 並不排除將來發現確實新證據時檢察官重行起訴的可能(刑訴260) : : 這也不是什麼迫不迫害的問題 : : 證據不夠就先不起訴處分 等到證據齊備之後再重行偵查 起訴 ^^^^^^^^^^^^^^^^^^^^^^^^^^^^^^^^^^^^^^^^^^^^^^^^^^^^^^ : : 那是再正常不過的道理 : : 前幾天宋楚瑜的委任律師也犯了跟你一樣的錯誤 : : 什麼把不起訴處分當無罪 分他字案開始偵查叫做政治迫害 : : 這種話她也說得出來? : : 真不知當初她律師是怎麼考上的? : : sorry 剛在修改文章 修到哪位版友的推文了?? : 我告訴你什麼叫賣弄法律 : 就是自己明明搞不清楚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不同 : 然後在跟網友的討論中胡亂引用 所謂證據能力是關於證據資格的限制 而證據力是指對於證據價值的評價 我在扁版的那個討論串的意思 就是指網友那句話根本連證據的資格都沒有 請你將整個討論串看清楚再說ok? 還是說你自己將這兩個詞給搞混了 : 這個就叫做賣弄法律 : 而興票案他自始就是一個司法案件 : 前面有網友就直接受到報章雜誌的誤導 : 說什麼國民黨已經撤回告訴所以檢察官重行偵辦並無理由 : 這對一個法律人而言是無法容忍的而必須跳出來指正 : 並進而用法律觀點來詮釋它 : 不要自己常常在做的事還拿來隨便污名化別人 : 還有拜拖你不要三不五時就在政治版搞笑好嗎 : 上次先是鬼扯什麼釋字553認為小馬里長延選合憲 : 結果被人家定得說不出話撒了幾泡尿就此閃人 呵... 我剛看了精華區 才知道原來你在隔了四天後又上去回了一篇 不過看看也只是老調重彈 即使現在 我認為我該講的都說了,再講就只是各說各話 請不要以為給你講最後一句話就是你對 再說如果不是我發現你在政版PO了這篇 如果不回以後又不知道會被你怎麼說 不然我真的不想再跟你扯ꐊ 我知道你之前就有用另一個id跟我吵過刑法一百條 也看過你跟別人吵別的話題 你不是要準備國考嗎 怎麼看你都把時間拿來吵這有的沒的 跟你講實話 上次你在國考前跟我吵釋字553 之後我知道你第二天要考國考 我心理還滿內疚的 希望你有上榜 : 現在又說檢察官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260條偵辦興票案 : 違反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 你是要笑掉人家的大牙是嗎 : 我告訴你以宋楚瑜現在的情況他根本連被告都不算 : 他只是在他字案裡被列為關係人 : 檢察官現在就是要調查案情看是否符合符合所謂的新證據 : 然後始得以對宋楚瑜重新再開偵查程序 : 這不叫什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照你這種狗屁倒灶的邏輯 檢察機關完全無法偵辦犯罪了 : 因為照你的邏輯 : 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推定無罪 : 因為推定無罪--->所以檢察官永遠不得開始偵查 這不是我的邏輯,我也沒講過你說的這些 你整篇罵我的內容都是建立在這錯誤的基礎上 : 所以因為有無罪推定原則 所有的犯罪者大家都能高枕無憂了? : 你真得有唸過刑事訴訟法嗎? : 去把刑訴260條還有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而聲請再審規定的立法理由搞清楚 : 再來這邊扯你的無罪推定原則 : 還有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 檢方將興票案列為他字案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有個屁關係? 我推文的內容 是因為你在上一篇(現為4664)糾正網友 你說"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 我才會在推文中先問你"有罪"的定義 你的有罪定義是"經法院為實體的科刑或免刑判決" 可見得你是在就法律的觀點探討這件事 那你怎麼會講出"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這種話 然後後面再用刑訴260這非常救濟程序自圓其說 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以控訴原則作為整個架構 將整個刑事程序分成追訴與審判兩個階段 由檢察官作為法官審判入口的把關者 而法院受限"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未經起訴的犯罪不得審判(刑訴268) 因此若是檢察官以作了不起訴處分,法院自然無法作出有罪判決 依無罪推定原則(刑訴154第一項)推定無罪 即使後來有人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在未為有罪判決前也應推定為無罪 還有你對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力也有誤解 我國實務一向認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其實質效果與受無罪 之判決無異(81台上3183) 而刑訴260只是一種非常的救濟手段而已,學者甚至說因刑訴 260的規定,使得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力,甚至超越無罪判決之實體確定力 (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下冊第86頁,2003年9月3版) 這可不是像你說的" 證據不夠就先不起訴處分 等到證據齊備之後再重行 偵查起訴 " 依你的觀點,會得出不合常情的結論 即使當事人受法院無罪判決確定,也不能說他無罪,更不能說法律還他清白 因為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 說不定這已經確定的無罪判決有一天也會被推翻 而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我們也不能說他有罪,因為也有可能 因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後,推翻該有罪判決. 講穿了 不起訴處分不代表無罪這種話,根本不是就法律上所得出的結論 你認為的不一定無罪這種說法,是建立在司法審判的結果不一定 能完全顯露出真相這種假設上,我不能說你錯 但你這種說法根本不是法律上的論述,不要在那扯一堆法條出來 好像法律意見一樣. PS:無論是政治或法律我都樂意討論,但我真的不想再跟你扯 因為你的口氣真的有夠差,跟你扯火氣只會越來越大 作者 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廢話:誰A過一毛錢啊!! 時間 Sun Dec 7 00:17:02 2003 ─────────────────────────────────────── ※ 引述《ahou (我真的該靜一靜)》之銘言: : 那位什宋會無罪?? : 提出告訴 而且有證據... : 為什宋會無罪呀?? 我必須要糾正你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 今天很多人一直在說 宋既然已經受不起訴處分 等於法律還他一個公道 但正如我們所知 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原因很多 比如說在宋之前就是因為事證不足所以作出不起訴處分 但這並不排斥之後若發現確實的新證據而重行起訴宋的可能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50.81 ※ 編輯: happyboys 來自: 61.216.50.81 (12/12 18:43) ※ 編輯: happyboys 來自: 61.216.50.41 (12/12 20:42) > -------------------------------------------------------------------------- < 作者: 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請happyboys說清楚 時間: Fri Dec 12 23:34:05 2003 ※ 引述《happyboys (下象棋)》之銘言: : 特別開標題要我說明沒關係 : 但請寄信通知我,說你有在政版開標題指明問我 : 我怕我漏掉的話,又不知道以後會被你講成什麼 : ※ 引述《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之銘言: : ^^^^^^^^^^^^^^^^^^^^^^^^^^^^^^^^^^^^^^^^^^^^^^^^^^^^^^ : : 我告訴你什麼叫賣弄法律 : : 就是自己明明搞不清楚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不同 : : 然後在跟網友的討論中胡亂引用 : 所謂證據能力是關於證據資格的限制 : 而證據力是指對於證據價值的評價 : 我在扁版的那個討論串的意思 : 就是指網友那句話根本連證據的資格都沒有 : 請你將整個討論串看清楚再說ok? : 還是說你自己將這兩個詞給搞混ꐊ 拜拖 我又不是你 還會把這兩個弄混 我是在跟你說y兄講得話如果沒有證據能力 那你講得話也不會有 當然我也是 因為大家講得話都沒經過嚴格證明程序嘛 所以你的那句話要有意義的前提 就是在指y兄說"連戰有梅毒"這句話毫無根據 也就是證明力薄弱的意思 結果你扯一個證據能力進來也不知道幹麻? : : 這個就叫做賣弄法律 : : 而興票案他自始就是一個司法案件 : : 前面有網友就直接受到報章雜誌的誤導 : : 說什麼國民黨已經撤回告訴所以檢察官重行偵辦並無理由 : : 這對一個法律人而言是無法容忍的而必須跳出來指正 : : 並進而用法律觀點來詮釋它 : : 不要自己常常在做的事還拿來隨便污名化別人 : : 還有拜拖你不要三不五時就在政治版搞笑好嗎 : : 上次先是鬼扯什麼釋字553認為小馬里長延選合憲 : : 結果被人家定得說不出話撒了幾泡尿就此閃人 : 呵... : 我剛看了精華區 : 才知道原來你在隔了四天後又上去回了一篇 : 不過看看也只是老調重彈 老兄 你自己沒搞清楚大法官在釋字553號只是提到 北市應如何去依法尋求救濟 它根本就沒有肯定里長延選合憲 再說 你認為合憲的理由跟前董翔飛大法官如出一轍 如果大法官多數意見採合憲說 董翔飛出得又怎麼會是不同意見書? 甚至在月旦學者有對此辦過一個研討會 除台北市法規會陳主委以外的學者也都是認為違憲 你還要這樣ㄍㄧㄥ下去嗎? : 即使現在 : 我認為我該講的都說了,再講就只是各說各話 : 請不要以為給你講最後一句話就是你對 : 再說如果不是我發現你在政版PO了這篇 : 如果不回以後又不知道會被你怎麼說 : 不然我真的不想再跟你扯ꐊ: 我知道你之前就有用另一個id跟我吵過刑法一百條 : 也看過你跟別人吵別的話題 : 你不是要準備國考嗎 : 怎麼看你都把時間拿來吵這有的沒的 : 跟你講實話 : 上次你在國考前跟我吵釋字553 : 之後我知道你第二天要考國考 : 我心理還滿內疚的 : 希望你有上榜 唉唷 不用內疚啦 反正回你文章又花不了太多時間 只是那個時間確實本來是要拿來背國私法條的 最後只好犧牲自己的午睡時間惡補啦 好在最後還是背完了 另外 我考得還不錯 還是得跟你說謝謝你的關心啦^_^ : : 現在又說檢察官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260條偵辦興票案 : : 違反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 : 你是要笑掉人家的大牙是嗎 : : 我告訴你以宋楚瑜現在的情況他根本連被告都不算 : : 他只是在他字案裡被列為關係人 : : 檢察官現在就是要調查案情看是否符合符合所謂的新證據 : : 然後始得以對宋楚瑜重新再開偵查程序 : : 這不叫什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 照你這種狗屁倒灶的邏輯 檢察機關完全無法偵辦犯罪了 : : 因為照你的邏輯 : : 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推定無罪 : : 因為推定無罪--->所以檢察官永遠不得開始偵查 : 這不是我的邏輯,我也沒講過你說的這些 : 你整篇罵我的內容都是建立在這錯誤的基礎上 那我就真的不懂 你在我跟人家說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告訴 檢察官依260條本來就得再行起訴的文章底下 推一個你只知道無罪推定是什麼意思了耶 無罪推定原則好像不保證在發現新證據之下 被告有不被偵查 起訴的權利喔 : : 所以因為有無罪推定原則 所有的犯罪者大家都能高枕無憂了? : : 你真得有唸過刑事訴訟法嗎? : : 去把刑訴260條還有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而聲請再審規定的立法理由搞清楚 : : 再來這邊扯你的無罪推定原則 : : 還有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 : 檢方將興票案列為他字案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有個屁關係? : 我推文的內容 : 是因為你在上一篇(現為4664)糾正網友 : 你說"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 : 我才會在推文中先問你"有罪"的定義 : 你的有罪定義是"經法院為實體的科刑或免刑判決" : 可見得你是在就法律的觀點探討這件事 : 那你怎麼會講出"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這種話 本來無罪判決跟不起訴處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 一個是檢察官所為的處分 一個則是法院所為的意思表示 兩者怎麼會一樣呢? 難道你可以說檢察官為無罪判決嗎? 別鬧了 還有 你把不起訴處分確定+ 刑訴154條 來說明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於得到一個確定的無罪判決 根本就是錯誤的用法 是誰教你無罪推定原則可以這樣亂用的阿? 你如果不服氣 接下來我可以告訴你為什麼不能降用的理由 : 然後後面再用刑訴260這非常救濟程序自圓其說 : 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以控訴原則作為整個架構 : 將整個刑事程序分成追訴與審判兩個階段 : 由檢察官作為法官審判入口的把關者 : 而法院受限"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未經起訴的犯罪不得審判(刑訴268) : 因此若是檢察官以作了不起訴處分,法院自然無法作出有罪判決 : 依無罪推定原則(刑訴154第一項)推定無罪 : 即使後來有人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在未為有罪判決前也應推定為無罪 說得很好 但是我有說宋有罪嗎? 原提問者是說既然宋都已經被判無罪(見你自己引得文章) 那我糾正它不起訴處分跟無罪判決不同 這本來就是當然之理阿 : 還有你對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力也有誤解 : 我國實務一向認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其實質效果與受無罪 : 之判決無異(81台上3183) 老兄 你也幫幫忙 你拿最高法院一個庭的判決就要來證明你說得對 要知道裁判並不等於判例 它不具有一般的拘束力 你可以拿甲法官的法律見解逼乙法官接受嗎 這不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嗎? 更不要說實務的很多判例都甚受學者批評了 你竟然還拿一個裁判出來沾沾自喜? 你法律是怎麼學得? 我只能無言..... : 而刑訴260只是一種非常的救濟手段而已,學者甚至說因刑訴 : 260的規定,使得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力,甚至超越無罪判決之實體確定力 : (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下冊第86頁,2003年9月3版) : 這可不是像你說的" 證據不夠就先不起訴處分 等到證據齊備之後再重行 : 偵查起訴 " 我跟林老師還蠻熟的喔 他的書我至少唸過五遍以上 林老師是在批評現行實務操作260條的方式 會使得要推翻一個確定的不起訴處分 比要推翻一個確定的無罪判決更困難 你怎麼會以為林師把不起訴處分等同於無罪判決了呢? 唉 : 依你的觀點,會得出不合常情的結論 : 即使當事人受法院無罪判決確定,也不能說他無罪,更不能說法律還他清白 : 因為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 : 說不定這已經確定的無罪判決有一天也會被推翻 : 而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我們也不能說他有罪,因為也有可能 : 因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後,推翻該有罪判決. : 講穿了 : 不起訴處分不代表無罪這種話,根本不是就法律上所得出的結論 你文章是怎麼看的 我從來沒有說 "因為宋只受不起訴處分 所以他還是罪犯 或是犯罪嫌疑人"這種話 你自己還把文章引出來 那位網友只是單純的以為宋曾經受到無罪判決 那我跟他說宋受得只是不起訴處分有什麼不對呢 ? 當然 宋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前我們不該把他當成罪犯 但這跟我說得 根本是兩回事阿 :P : 你認為的不一定無罪這種說法,是建立在司法審判的結果不一定 : 能完全顯露出真相這種假設上,我不能說你錯 : 但你這種說法根本不是法律上的論述,不要在那扯一堆法條出來 : 好像法律意見一樣. : PS:無論是政治或法律我都樂意討論,但我真的不想再跟你扯 : 因為你的口氣真的有夠差,跟你扯火氣只會越來越大 謝謝你的指教 我會注意我自己的語氣的 但是你在我回人家侵占罪沒有撤回告訴問題的文章下 推一個你只知道無罪推定 我真得不知道刑訴260條跟檢察官以關係人名義傳喚宋說明興票案 跟無罪推定原則有什麼違背 而事實上 確定的不起訴處分也根本不等於確定的無罪判決 無論是從他們的本身 作成機關 或是要推翻其效力應經的程序 通通都不能得到你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的那種說法 : 作者 Decentralize (我甜蜜的復仇) 看板 politics : 標題 Re: 廢話:誰A過一毛錢啊!! : 時間 Sun Dec 7 00:17:02 2003 : ─────────────────────────────────────── : ※ 引述《ahou (我真的該靜一靜)》之銘言: : : 那位什宋會無罪?? : : 提出告訴 而且有證據... : : 為什宋會無罪呀?? : 我必須要糾正你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 : 今天很多人一直在說 : 宋既然已經受不起訴處分 等於法律還他一個公道 : 但正如我們所知 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原因很多 : 比如說在宋之前就是因為事證不足所以作出不起訴處分 : 但這並不排斥之後若發現確實的新證據而重行起訴宋的可能性 ※ 編輯: Decentralize 來自: 218.166.70.167 (12/13 02:39) ※ 編輯: Decentralize 來自: 218.166.70.167 (12/13 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