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urdette:美國打了好幾年的獨立戰爭,台灣人願意嗎? 210.71.199.222 10/28
※ 引述《chenyen5 (sunny    )》之銘言:
: ...這中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嗎?
: 走不走的出去,不是光靠建國或正名就可達成的吧,
: 恕刪
這麼說好了,一個國家是不是要建國和其他國家何關?
沒有關係對吧!所以對於其他的國家來說他們認不認同的根
據是結果,誰打贏了誰就是老大。今天如果美國在獨立戰爭
就失敗了,那現在還會有人在意曾經有一個國家叫美國嗎?
同理,在美國獲勝的同時,原本不贊成其獨立的國家馬
上就致上賀電,因為他贏了,不管未來他是一個怎樣的國家
,在外交上多一個朋友比少一個好。
所以,假設台灣能在獨立戰爭中取得勝利,中國就不再
有地位和能力來打壓台灣的外交,因為贏得人是老大。
: 中華民國不合法?此言差矣:
: 1.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之規定...,反而我不知道台灣國之法理依據在哪?
: 2.依舊金山合約及中日合約之簽訂,雖然約中並未言明要將台澎金馬歸還給中國,
: 但是簽約之當事國是當時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再加上我國為戰勝國,
: 日本不可能不知情,所以台灣當然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 3.美國並未於開羅宣言中宣示不承認台灣歸還與中華民國...
: 所以獨派團體之說辭只不過是投機之說,不合乎國際法理!
你的說法沒有引用任何國際法條,試問你怎麼判定你是
正確的?不過現在談這個是無濟於是,多說無亦。
: 有必要正名嗎,正名有法理依據嗎?
: 所謂的一個中國,愚以為並非中華人民共何國,亦非中華民國,
: 而是在國際承認的一個抽象的中國,
: 而依主權不可分割但可分別持有之原則,有2個分治的政府,就是中共與我,
: 如當初之東西德即是如此...所以中國並未消失,
: 至於正名,管見認為根本沒有空間:
: 1.首先,扁總統就職宣示文“余必遵守憲法”...既遵守中華民國憲法,卻又不承認
: 中華民國,根本詭異不通
: 2.依據憲法增修文4條及增修文2條一項,變更固有疆域應由國民大會決議之,
: 且由中華民國人民自由選出....
: 豈可選出依個“不是中華民國”的總統?
: 所以兩岸現狀,由國際法角度應是2個獨立德的政治實體,
: 不會有正名的問題。
何以正名需要法理依據?需要什麼法的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規定只要通過修憲案即可更改國號。這算不是法理依據?
中國怎麼定義?台灣又是不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如果中國
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那聯合國憲章中的ROC
又是什麼?
什麼時候陳水扁總統不承認中華民國了?再次請教?請提出
你引用之官方新聞稿,謝謝!
選出什麼不是中華民國的總統?這段我完全不懂。
由什麼國際法角度?根據什麼公約?那一條?
: 不合理、不合法的需求難道也應該為之嗎?
那就要請你先定義出合理、合法的範圍先了。什麼樣的需求
為你所說的不合理、合法的?
: 那我也想不通,如何藉由您方的建國運動推動經濟?
這個問題我回了好多次,好累!不知道你是故意不見,還是
根本不想了解。建國運動和推動經濟無關,要推動經濟端賴建國
後的政府政策。如果你是要討論政策,那我不是專家,沒辦法回
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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