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mer (^^)》之銘言:
: ※ 引述《chenyen5 (sunny    )》之銘言:
: : ...這中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嗎?
: : 走不走的出去,不是光靠建國或正名就可達成的吧,
: : 恕刪
: 這麼說好了,一個國家是不是要建國和其他國家何關?
: 沒有關係對吧!所以對於其他的國家來說他們認不認同的根
: 據是結果,誰打贏了誰就是老大。今天如果美國在獨立戰爭
: 就失敗了,那現在還會有人在意曾經有一個國家叫美國嗎?
: 同理,在美國獲勝的同時,原本不贊成其獨立的國家馬
: 上就致上賀電,因為他贏了,不管未來他是一個怎樣的國家
: ,在外交上多一個朋友比少一個好。
: 所以,假設台灣能在獨立戰爭中取得勝利,中國就不再
: 有地位和能力來打壓台灣的外交,因為贏得人是老大。
所以到頭來您還是將戰爭獲勝作為國際承認的前提,
但可別忽略,國際支持美國與是否會支持台灣是兩碼子事...
再者,這場仗想必是主要需要靠外力台灣才有贏面,所以結果還不一定,
並且如果是因為台灣單方挑起的,您認為國際會站在哪方...
: : 中華民國不合法?此言差矣:
: : 1.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之規定...,反而我不知道台灣國之法理依據在哪?
: : 2.依舊金山合約及中日合約之簽訂,雖然約中並未言明要將台澎金馬歸還給中國,
: : 但是簽約之當事國是當時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再加上我國為戰勝國,
: : 日本不可能不知情,所以台灣當然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 : 3.美國並未於開羅宣言中宣示不承認台灣歸還與中華民國...
: : 所以獨派團體之說辭只不過是投機之說,不合乎國際法理!
: 你的說法沒有引用任何國際法條,試問你怎麼判定你是
: 正確的?不過現在談這個是無濟於是,多說無亦。
所謂國際法,其內容包含甚廣,法源來自國際條約、協定、公約及國際慣例等等...
在此不贅,
因此對於近來國際之間的永續發展條約效力是否及於未簽署之他國有爭議,
但通說是肯定對簽約當事國而言是具有拘束力的,
所以承上所述,我方與日方既為當是國,即應接受其拘束,
所以並未有您所謂的第幾條問題了。
: : 有必要正名嗎,正名有法理依據嗎?
: : 所謂的一個中國,愚以為並非中華人民共何國,亦非中華民國,
: : 而是在國際承認的一個抽象的中國,
: : 而依主權不可分割但可分別持有之原則,有2個分治的政府,就是中共與我,
: : 如當初之東西德即是如此...所以中國並未消失,
: : 至於正名,管見認為根本沒有空間:
: : 1.首先,扁總統就職宣示文“余必遵守憲法”...既遵守中華民國憲法,卻又不承認
: : 中華民國,根本詭異不通
: : 2.依據憲法增修文4條及增修文2條一項,變更固有疆域應由國民大會決議之,
: : 且由中華民國人民自由選出....
: : 豈可選出依個“不是中華民國”的總統?
: : 所以兩岸現狀,由國際法角度應是2個獨立德的政治實體,
: : 不會有正名的問題。
: 何以正名需要法理依據?需要什麼法的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 規定只要通過修憲案即可更改國號。這算不是法理依據
現行文有這規定嗎?請問哪一條?
所以我沒說不能改呀,只是照法定程序若過了,我也沒話說...
: 中國怎麼定義?台灣又是不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如果中國
: 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那聯合國憲章中的ROC
: 又是什麼?
: 什麼時候陳水扁總統不承認中華民國了?再次請教?請提出
: 你引用之官方新聞稿,謝謝!
您誤解了,愚之意是以目前而言中華民國的存在在法律地位上是無庸置疑的,
而扁當然是中華民國總統,如果要制憲到變更國體的程度,此會涉及到憲法核心
的不侵犯性,就是修憲的界限所在...請酌憲法增修文第5條5項..
所以制憲與修憲是不同的,是完全推翻舊憲法,那就得先推翻舊政府
所以扁就應先推翻自己,才能制定新憲,如此才能合乎憲法保留原則...
愚的意思就是降。
: 選出什麼不是中華民國的總統?這段我完全不懂。
: 由什麼國際法角度?根據什麼公約?那一條?
此部分之前已說明,容此不贅...
:
: : 不合理、不合法的需求難道也應該為之嗎?
: 那就要請你先定義出合理、合法的範圍先了。什麼樣的需求
: 為你所說的不合理、合法的?
我想法理上我已盡我所能說明白了,如果您仍不懂,那只能說弟不才,
說辭沒辦法讓人明白吧!
至於何不合理...我想我的理主要是靠法律支撐的!
是否有理,就見仁見智了,因為道理本來就是隨人說的,沒一定的準繩..
: : 那我也想不通,如何藉由您方的建國運動推動經濟?
: 這個問題我回了好多次,好累!不知道你是故意不見,還是
: 根本不想了解。建國運動和推動經濟無關,要推動經濟端賴建國
: 後的政府政策。如果你是要討論政策,那我不是專家,沒辦法回
: 答你。
我更累...莫名其妙就牽扯進憲政問題XD
不過想想,降論下去也只是各自表述,沒多大的意義,
以上只是我個人想法啦!
不過 我當然尊重您方的意見,
畢竟這就是所謂表見自由的核心價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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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18.41
※ 編輯: chenyen5 來自: 219.91.18.41 (10/28 12:40)
※ 編輯: chenyen5 來自: 219.91.18.41 (10/28 12:41)
※ 編輯: chenyen5 來自: 219.91.18.41 (10/28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