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ldcurrent (DRAIN AWAY)》之銘言:
: ※ 引述《asbak (look)》之銘言:
: : 希望我們這代台灣人能親身寫下媲美人類憲政史上的司法審查制度、
: : 政黨違憲解散制度的另一些新概念
: : 人民不再只要恐懼行政濫權 也要恐懼立法濫權 這概念若由台灣人確立
: : 新的憲法概念應該很棒吧^^
: 所謂行政機關權力在這個事件上大於立法機關
: 其實這是很恐怖的一個警訊
真調會條例透露的警訊,不是行政權大於立法權。
而是鑑於威瑪憲法的教訓,立法權視憲法於無物,
立法者自以為是上帝,可以「故意」地用法律創造
不受憲法拘束的法律秩序!!
這根本地超脫了「惡法亦法」的內涵。
: 代表人民的立法院
: 通過的法案行政院"有權"不遵守
: 其實想想 還滿荒謬的(這個形容詞不知會不會太激烈)
所謂法律經過立法程序通過後,原則上先使其有效,
至少得是違反憲法的瑕疵,尚未到「重大明顯瑕疵」
的程度。而真調會條例,卻是立法者在「明知」該法
有違憲的重大明顯瑕疵,卻仍「故意」通過!!
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是自立法者通過、總統公布法律時
就自始、無待任何人宣告的無效!!該法根本不發生任何效
力!
1.真調條例的荒謬,是任何人一望即知的「明顯」瑕疵。
關於真調會的違憲與否,現在根本看不到什麼有意義的
爭論。
2.真調條例排除刑事訴訟程序的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史上
沒有一部法律比真調條例更「重大」地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及其他憲法原則。
之前的惡法如檢肅流氓條例,至少都還有程序,只是該程序
~~~~~~~~~~~~~~~~~~~~~~~~~~
不正當。這樣都被宣告違憲了,現在竟然有個機關在行使偵
~~~~~~
查權,是沒有任何程序限制的。而且還可以身兼法官,讓法
院對於與真調會認定不相同的事實,可以一再提起再審!連
三歲小孩都知道這種瑕疵是重大的,泛藍的信徒們還要昧著
良心說話?
這樣一部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是根本地不發生效力的。
在釋憲制度下,所有的機關都可以本於自己對憲法的解釋
去行使職權。各機關解釋憲法發生衝突時,才由大法官做
最後的裁決!而不是對一部違憲的法律,還要呆呆的去執
行。對於根本不發生效力的真調條例,是根本沒有執行的
問題!
本來以為「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例子很難想像,沒想到真
的有一幫蠢蛋,通過了自己都不敢大聲為自己辯護「真調條
例毫無瑕疵」的法律!
: 世界上哪個民主國家
: 立法機關比行政機關權力小的?
: 大家當然都是害怕行政機關過度獨斷獨行
: 所以賦與立法機關較大的權力
如上所述,你根本沒有搞清楚真調條例的爭議
不在行政權,而是立法權的獨斷獨行!
: 因為它代表民意
代表民意仍是在憲政秩序下。
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仍受憲法的拘束。
: 你說的的確是一些問題
: 所以"三黨不過半"在國會裡雖然很混亂
: 但其實還是有好處的
: 政黨很難通過這麼自肥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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