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rahamChang (制憲是必走之路)》之銘言:
: 主要原因是因為美國國會反覆議門檻夠高所致.
: 總統如果認為國會通過的法案窒礙難行,向國會
: 提出覆議(否決權),國會必須參眾兩院都以
: 2/3特別絕對多數對法案投下贊成票,才能推翻
: 覆議.反觀台灣,只要超過全體立委1/2就能推翻
: 覆議,幾乎跟一般法案三讀通過的門檻沒兩樣(
: 一般法案三讀通過門檻是出席委員1/2),行政權
: 根本無法得到足夠保護,變成向立法院傾斜.
: 美國的覆議門檻比較高,大大降低了國會專橫的
: 可能性,也因此即使是少數政府期間,行政部門
: 和立法部門之間也能夠各退一步,相互忍讓.
: 如此一來政局自然相對穩定,經濟發展當然也就
: 不會因為政局動盪而連帶受波及.
1/2與2/3的確是台灣與美國總統權力的最大差別
美國總統比台灣總統享有更大的覆議權
甚至還有袋中否決權,可以避免國會在休會前大量提法案
不過另一方面我,美國國會議員的政治素養也比較高
因為美國參議員還可以享有閣員同意權
但是就實際情況來看,即使是在野黨
也幾乎不太會投票否決總統提出的閣員或部長人選
有相當多數的閣員在表決時是以鼓掌通過
但如果類似的制度在台灣實行,可能每個部長在經過立院表決時
都得先通過一番表決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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