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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nno (Danno)》之銘言: : 我是覺得,陳水扁是不是沒有唸過憲法 : 憲法規定總統的作為,而現在陳水扁,已經超脫了那條界線 : 不信你可以去翻翻六法全書,有關總統的職權部分 : 而且憲法也有規定,行政院遇立法院決策通過的事項有窒礙難行之慮, : 得以送回立院更審,於再次送至行政院時, : 行政院院長得以 : 1.遵照立院所通過之法令, : 2.解散國會,同時,行政院院長下台(這個記得比較不是那麼清楚) : 總統於院際間起爭執時得以出面協調 : 但是憲法沒有說總統有職權說可以任意任意變更憲法內容, 大哥拜託一下,如果「記得比較不是那麼清楚」,那就不要勉強去記, 這樣犯的錯誤會比較少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 、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那個叫覆議,不叫更審,在程序法上兩個東西完全不同,差很多低 覆議只有通過或不通過,沒有什麼「再次送至行政院」的問題,通過的法律 只有送總統府請總統公告。 行政院長只有在國會提出不信任案時,得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覆議案沒過 ,憲法只說「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 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沒說行政院長要下台。同理,憲法沒說行政院不能 提起憲法訴訟、不能申請緊急保全處分、連個施行條例都沒有,該怎麼審計監督 都不曉得,所以這部分只好等大法官來判決 另外您對六次修憲的評論,事實基礎也是完全不符法制史低 法律如果只懂得一知半解,以訛傳訛,反而很危險低,就好像生病應該看醫生, 而不是看什麼小妹大節目然後自行診斷亂服成藥一樣 -- 自幼曾攻經史,長成亦有權謀,恰如猛虎臥荒丘,潛伏爪牙忍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7.94.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