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nno (Danno)》之銘言:
: 我是覺得,陳水扁是不是沒有唸過憲法
: 憲法規定總統的作為,而現在陳水扁,已經超脫了那條界線
: 不信你可以去翻翻六法全書,有關總統的職權部分
: 而且憲法也有規定,行政院遇立法院決策通過的事項有窒礙難行之慮,
: 得以送回立院更審,於再次送至行政院時,
: 行政院院長得以
: 1.遵照立院所通過之法令,
: 2.解散國會,同時,行政院院長下台(這個記得比較不是那麼清楚)
: 總統於院際間起爭執時得以出面協調
: 但是憲法沒有說總統有職權說可以任意任意變更憲法內容,
大哥拜託一下,如果「記得比較不是那麼清楚」,那就不要勉強去記,
這樣犯的錯誤會比較少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
、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那個叫覆議,不叫更審,在程序法上兩個東西完全不同,差很多低
覆議只有通過或不通過,沒有什麼「再次送至行政院」的問題,通過的法律
只有送總統府請總統公告。
行政院長只有在國會提出不信任案時,得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覆議案沒過
,憲法只說「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
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沒說行政院長要下台。同理,憲法沒說行政院不能
提起憲法訴訟、不能申請緊急保全處分、連個施行條例都沒有,該怎麼審計監督
都不曉得,所以這部分只好等大法官來判決
另外您對六次修憲的評論,事實基礎也是完全不符法制史低
法律如果只懂得一知半解,以訛傳訛,反而很危險低,就好像生病應該看醫生,
而不是看什麼小妹大節目然後自行診斷亂服成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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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曾攻經史,長成亦有權謀,恰如猛虎臥荒丘,潛伏爪牙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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