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d (中華民國萬歲)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公投大選同場地 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時間Sat Feb 14 03:04:09 2004
所以呢? 前大法官的質疑就不用理了?
今天問題是在法條本身的適用已有嚴重問題,
並不是他們大法官任期是什麼時候好嗎?
一個人一生也只能當一次大法官,他們當過大法官,
就已經代表了他們在法律解釋上的權威。
之前我說一樣的東西,你們就給我加一句"你說了算嗎?"
好,我應該不夠格認定,我也不夠講話
現在也不過把一樣的東西,變成是由前大法官來質疑
與其挑任期問題,不如趁早面對扁政權不尊重法治精神的問題
順便一提,你最喜歡講的民主貢獻,別忘了賦予老國代退職
與中央民代全面改選明確法源的適憲文就是他們這一任做的。
※ 引述《yisdl (豆豆龍請丟)》之銘言:
: ※ 引述《Fed (中華民國萬歲)》之銘言:
: : 張特生/第五屆大法官、鄭健才/第五屆大法官
: 大法官之任命及職權
: 依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由總
: 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任期九年。我國第一屆大
: 法官(民國三十七年任命)至第五屆大法官(七十四年任命)均
: 係依此程序任命。
: 民國八十一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大法官之任命,仍
: 由總統提名,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之。本屆(第六屆)大法
: 官於八十三年就任,即係依此程序任命。
: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憲法第六次增修條文公布,關於
: 大法官之任命及任期均作有相當之改變,其第五條規定「司法院
: 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
: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
: 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中
: 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
: 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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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是想怎樣呢?
: 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a2/4-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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