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uceShaou:bingo!! 推 61.220.29.75 02/14
張特生/第五屆大法官、鄭健才/第五屆大法官
執政黨三二○公投的決策,經朝野各方反覆激辯之後,有三個重大的法律問題,清晰顯現:
一、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防禦性公投法定要件是否業已具備?
二、前項公投得否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
三、該項公投如與總統大選同日、同場所領票投票,是否有違憲法所定秘密投票原則?
關於問題一,立法委員趙永清代表民進黨團,在立法院就公投法第十七條立法意旨作說明時
指出,「我們的版本中之所以有防禦性公投的條款,主要是針對總統的緊急處分權,在面臨
危機處理時,可以採此方式做為對抗中國強權武力威脅的最佳利器。」(見立法院公報九十
二卷五十四期一八九頁)。由此可知,本條所定總統公投發動權,與憲法第四十三條及增修
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的總統緊急命令權屬一範疇,非於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時,不得率爾
發動。
行政院長游錫?於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院答覆立委質詢時表示,即使像一九九五年、
一九九六年中國向台灣近海試射飛彈的情形,算不算具備發動公投的要件,也還要看「到什麼
程度」。(見立法院公報九十二卷五十一期四八頁)。準此而論,目前台灣海峽風平浪靜,
台灣歌舞昇平,元宵節花燈照亮全島夜空,祥和安樂的景象,較之漢唐盛時恐怕是有過之無
不及。對岸中國瞄準台灣的飛彈,正如美國瞄準俄國或中國的洲際飛彈一樣,祇為維持雙方
均勢,無人擔心對方會貿然發射。五六十年來海峽兩岸都是在此種態勢中度過,現在突然說
已具備發動防禦性公投的法定要件,實在非常牽強。社會各方於此多有質疑,律師出身的中
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王清峰憤而請辭選委職務,執政當局對於此項質疑,應該有個令人信服的
說法。
關於問題二,公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般性的公投,得與全國性的選舉同日舉行。而同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前項公投,「不適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換言之,即防禦性公投不
得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這是針對防禦性公投的特別規定,法條文義十分明確,主管機關並
無將「不適用」解為「得適用之」裁量餘地,強行為之,自屬違法。中央選委會本年一月二
十九日舉辦巡迴監察人會議時,有多位監察人就此提出質疑,中選會官員無詞以對。執政當
局對此重大法律問題,也該有所交代,否則難杜國人悠悠之口。
關於問題三,如防禦性公投果真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並在相同場所投開票,投票人如不領
公投票,就顯示其反對公投,也反對發動公投的總統候選人,不會把選票投給該候選人,無
異迫使其表明投票意向,此種情形顯然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規定無記名(祕密)投票的原
則。
綜上所述,如問題一、二的答案是否定的,則三二○公投是雙料違法;如問題三的答案是肯
定的,則此項公投還有違憲之嫌。以後的總統如欲競選連任,也可援例找個題目辦理此種公
投,使社會紛擾不斷,國家將無寧日。
日前報載中研院社會研究所一位研究員在一項座談會上慨嘆,台灣法治原則遲遲未建立,是
台灣民主深化面對的困境與障礙之一。古人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台灣法治建設交
了白卷,在上位者難辭其咎,執政者是否有心要將民主的台灣帶上法治大道,三二○公投的
發展是個試金石。
建立公投制度的目的重要,達成目的手段同樣重要,如手段不合法,就會像停建核四一樣,
不但難達目的,還會招致更嚴重的損害,不可不慎。
【2004/02/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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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氣的要義就是狂狷進取,溫和穩當是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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