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ed (中華民國萬歲)》之銘言:
: 張特生/第五屆大法官、鄭健才/第五屆大法官
大法官之任命及職權
依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由總
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任期九年。我國第一屆大
法官(民國三十七年任命)至第五屆大法官(七十四年任命)均
係依此程序任命。
民國八十一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大法官之任命,仍
由總統提名,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之。本屆(第六屆)大法
官於八十三年就任,即係依此程序任命。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憲法第六次增修條文公布,關於
大法官之任命及任期均作有相當之改變,其第五條規定「司法院
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
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
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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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想怎樣呢?
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a2/4-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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