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houston (紐約紐約)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請立委候選人幫幫我們
時間Sat Jul 17 15:45:04 2004
※ 引述《starfield (無)》之銘言:
: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立委不會看這板啦!除非你這篇文章有票源。
: : 只會喊制憲,有時還真懷疑你連中華民國憲法或近百年之制憲史完全不清楚。
: : 此外,李登輝之修憲擴權之舉,大概都可以以憲法不合身來掩蓋其故意過失。
: : 權力制衡就是牠弄壞的!
: 以前的權力制衡還真是棒啊......
: 請問你蔣氏政權哪裡來的?
: 李登輝要攬權大可不必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李登輝沒擴權??
讓你看看證據而且方法還超級不要臉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賴英照
國民大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及第四條,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引發憲法疑義。本院依
法受理聲請,並宣告延任案相關條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席
贊同。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均為民意機關,其成員應由人民選舉產生,並有
確定之任期,為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明定,亦為我憲政體制存立之基礎。
國民大會以修憲方式將本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予以延長,在
該延任期間內,此等國會議員無異係由國民大會任命,而非由人民選舉產
生,缺乏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其違反國民主權原則,應無疑義。
惟本解釋認為此次修憲採行無記名投票,「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
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
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理由卻嫌牽強,本席
未敢同意。依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及第四一九號等解釋所確
立之議會自律原則,本件國民大會之議事瑕疵尚未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退
一步而言,如認為憲法修改程序應力求完善,不容有任何瑕疵,則應變更
上開解釋,重新建立嚴格之審查標準。惟本解釋一面固守先例,一面卻又
宣告系爭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之瑕疵,尚欠允當。茲述明意見如左:
一、依據引發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之聲請書、立法院議事錄及其他相關文
件之記載,立法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開始審議「國家安全會議
組織法草案」(以下簡稱第一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案」(簡
稱第二案)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草案」(簡稱第三案)等
三項法案。經數次會議後,僅第二案完成一讀程序,第一案及第三案
則均未完成審議註一。第一案部分,立法院法制、國防、內政及邊政
、外交及僑政第二次聯席會議更作成決議:「行政院暨葉委員耀鵬等
所提『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均予退回,不予審查,擬具審查報
告,提請院會公決」。(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委員會紀
錄第一四三頁)惟同年十二月三十日立法院院會中,有委員提案變更
大會議程,將上開三案逕付二讀。經「表決」及「重付表決」之程序
通過後,列入「第二讀會」議程。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
規定:「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在未朗讀
議案及就條文內容做任何討論之情形下,主席逕將三案交付表決。第
一案進行表決時,勉強仍可確知贊成、反對及棄權委員之人數及名單
,至表決第二案及第三案時,會場秩序業已失控,主席亦無法確知其
表決結果及委員投票意向,更無從確認曾否踐履三讀表決程序。立法
院當日會議紀錄有如下之記載(原文照錄):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照羅委員傳進
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
表決。贊成……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一二二人,贊成者……國家安全局組
織法修正通過。現在進行第三案……人事行政……修正通過……(會
場秩序陷入混亂,除主席台、發言台麥克風全遭破壞外,並有多位委
員在主席台下、台上互相丟擲書籍、文件、椅子及電腦等物。現場陷
入極度混亂狀態,主席之處理及言詞無法辨識,最後主席在一片吵鬧
聲中,於十二時三十三分離開議場。)散會。」(見立法院公報第八
十三卷第二期,院會紀錄第四三頁至第四四頁)。在相關院會紀錄尚
未獲得確認之情形下,「國安三法」仍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布施行。惟
有多位立法委員認為國安三法「未經憲法所規定之立法程序,不能發
生任何法律上之效力」,(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八冊,第二七
頁)乃聲請本院解釋。對於此項爭議,本院以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確
立國會自律原則,認為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
立原則,司法機關應予尊重。惟如立法程序「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
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
仍得宣告其為無效。至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
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準此,第三四二號解釋認定
立法院議決「國安三法」之議事程序並無明顯重大之瑕疵;解釋理由
謂:「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非議事日程上之討
論事項,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亦即並非足以影響
各該法律成立之重大瑕疵。至除此之外,其瑕疵是否已達重大程度,
則尚有爭議,立法院當時議事情形混亂,導致議事錄迄未確定,各該
法律案曾否經實質議決,自非明顯,更無公眾週知之可言。」因此,
國安三法經總統公布後仍依法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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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92
噓 basicnet: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61.59.245.208 07/17
→ basicnet:想拿錯錯得對的例子 你還太低估版友了 61.59.245.208 07/17
→ basicnet:兩造都想硬來 叫做李登輝擴權 XD 61.59.245.208 07/17
噓 xhouston:請把當年的爭議引發跟與動戡的關係 140.112.211.192 07/17
→ xhouston:搞清楚再來說 140.112.211.192 07/17
→ xhouston:根本不是在講499...XD 140.112.211.192 07/17
噓 xhouston:你還真讓我高估了 140.112.211.192 07/17
→ starfield:要就把他引完, 140.112.25.154 07/17
→ starfield:.htm 140.112.25.154 07/17
→ starfield:幫你補出處 140.112.25.154 07/17
→ starfield:還有也考慮一下時間點 140.112.25.154 07/17
噓 basicnet:請教一下李登輝擴權的結論從何而來 61.59.245.208 07/17
→ basicnet:說來聽聽吧 61.59.245.208 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