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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rcloud (雲淡風輕)》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han_Mou 看板] : 作者: starcloud (雲淡風輕) 看板: Chan_Mou : 標題: Re: [情報] 轉貼一篇文章 跟出版法有關 : 時間: Thu Nov 25 16:32:37 2004 : 不好意思 我在這裡又po了一次 這是我的親眼所見 : 我今天去租書店看了現有的書單 : 裡頭還好 大部分的漫畫都還算正常 18禁的也就那幾本(烙印勇士 浪人劍客......) : 只有一個很刺眼的區塊 以生存遊戲開始 畫了一個圈圈 : 然後開始數大概200本 約是BL和同性戀以及言情的小說和漫畫 : 那個區塊的含義不是要貼18禁 : 而是如果沒有通過審查 這些書將會全部下架(後續的當然也不會出) : 下架就是不得陳列公開 但是通路商說書還是可以出版的(邏輯好奇怪) 你的疑慮並不是因為分級辦法產生的,而是早就存在的刑法235。 以前可能是執行不力所以沒人鳥還是怎樣,它有沒有違法並不會因為分級辦 法公佈而改變。你該檢討的是刑法235。 : 老闆還很開玩笑的拿出一個18禁勿入的牌子說要貼在門口 : 順便說 其實網路都下載得到 真不知道官員們在想什麼 的確是你不知道他們在想什麼,你知道有網路分級辦法嗎?? : 沒錯 大家都在討論法律 合不合理 合不合法 會不會抓 : 但現實上就是 有些書 我們可能永遠看不到 甚至沒機會出完 : (既然不能公開陳列 那誰會知道 又要賣給誰啊 難道回到像以前一樣陰暗的密室嗎 : 加上陳列又會被抓 誰要出版那些書啊) : 有些東西 可能他是小眾 可能不合那些人的歡心 : (認為同性戀是原罪??? 師生戀不被允許) : 那些書就在也沒機會進口出版 如果這是台灣的出版自由 : 那這條法律就是對其最大的諷刺 : 雖然我不是同性戀 雖然我不看那些書 雖然現在還不到12月1日 : 但有些書 已經再也不會在台灣出版了 1.是你自己把猥褻的標準放寬,實務上法官認為的猥褻可能都比你還要嚴格 2.不要說法律怎樣現實怎樣,法律是人定出來的。刑法235也有學者提議修改 ,但卻無法成為多數意見。這表示台灣社會還沒有開放到那種地步,你該 做的是說服社會大眾,而不是說法律與現實不符。 : ※ 引述《sekwisd (瓶子裝不下)》之銘言: : : 這個我看到了 跟您抱怨的東西有些出入 : : 他連坐的部分 只有未分級或分級不當 至於老闆亂租 應該不在裡面 : : 而分級的部分 大盤中盤 既然經手 自然有簡視分級的機會 : : 可能很麻煩 但是並不是不可能的要求 : : 12月31號公布書單這個不當 我沒意見 因為既然他們已經成立好一段時間了 : : 不過逾越限制級的東西 : : 一直以來 一樣沒有哪個單位給清單 一樣不能陳列販賣 一樣由檢調機關認定法院判決阿 : : 大山 螢火蟲 龍成 一向都有標18禁 一向都是查禁的對象不是嗎 : : 那幾句話只是說18禁並不是無上限的 超過上限就算有標還是不行 : : 這個祇是把一直都這樣做的事情 說出來而已吧 : : 那麼 廠商現在怎麼作的呢? 過去十幾年怎麼作的呢? : : 只是被動的等檢調來查在下架嗎 : : 我想不至於 : : 廠商應該早就有些標準 在出書以前就知道哪些會有問題 : : 而這個部分法條 檢調 法院標準都沒有更改 : : 為什麼以前沒事 現在會產生問題呢? : : 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這個用詞很模糊沒錯 : : 解釋一下好了這個東西是這樣來的 : : 第 235 條 :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 :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 沒收之。 : : 問題是何謂猥褻 以前的人打官司打到大法官那裡 結果: : : 釋字第407號解釋;猥褻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 : :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 : : 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的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 : : 時的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 : *************************************** : : 還是很模糊? 法律學界也常常這樣批評 : : 但這段文字已經變成法院在解釋他的判斷何謂猥褻的標準用詞了 : : 所以您可以把那些 一般成人尚可接受者 或者一般成人尚不至感到羞恥者 : : 解釋為 還沒有到法院認定為猥褻的通通都算 : : 而且也不需要太擔心這段文字被人任意解釋 因為有除了有釋憲文外 : : 法院有判決判例在 : : 定這個規定的人大概沒想到直接搬出法律的慣常用語 對非法律人有困難 : : 但是他的想法應該就是這樣 : : 而且他也必須跟著法院的東西走 因為他要規定的是235以下的全部範圍 : : 至於法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新聞局當然不能夠定給你 : : 這部分其實是最頭痛的部分 行政機關不能去干涉法院的認定標準 : : 而法院的認定標準用語又是這樣時 只能夠等法院哪天自己去變更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2.175
starcloud:所以我應該慶幸還好我不看那些書 所以不關 140.115.204.2 11/26
starcloud:我的事啊 140.115.204.2 11/26
ric104:我哪句話讓你這樣以為? 218.166.42.175 11/26
starcloud:沒有 特定一句話 是你回文的感覺 140.115.204.2 11/26
starcloud:大概是我多慮了 sorry 跟您道歉 140.115.204.2 11/26
ric104:你說的同性戀師生戀並不會有哪個白爛法官 218.166.42.175 11/26
ric104:把他列為猥褻 218.166.42.175 11/26
starcloud:.......希望了 140.115.204.2 11/26
ric104:拜託你看一下解釋文,不要人家澄清過了你선 218.166.42.175 11/26
ric104:硬要說人家會那樣做。 218.166.42.175 11/26
starcloud:http://www.tacocity.com.tw/madestjune 140.115.204.2 11/29
starcloud:這比我們在這裡扯10000句還實際 140.115.204.2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