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104 (你家有田嗎??)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情報] 轉貼一篇文章 跟出版法有關
時間Fri Nov 26 01:02:56 2004
※ 引述《starcloud (雲淡風輕)》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han_Mou 看板]
: 作者: starcloud (雲淡風輕) 看板: Chan_Mou
: 標題: Re: [情報] 轉貼一篇文章 跟出版法有關
: 時間: Thu Nov 25 16:32:37 2004
: 不好意思 我在這裡又po了一次 這是我的親眼所見
: 我今天去租書店看了現有的書單
: 裡頭還好 大部分的漫畫都還算正常 18禁的也就那幾本(烙印勇士 浪人劍客......)
: 只有一個很刺眼的區塊 以生存遊戲開始 畫了一個圈圈
: 然後開始數大概200本 約是BL和同性戀以及言情的小說和漫畫
: 那個區塊的含義不是要貼18禁
: 而是如果沒有通過審查 這些書將會全部下架(後續的當然也不會出)
: 下架就是不得陳列公開 但是通路商說書還是可以出版的(邏輯好奇怪)
你的疑慮並不是因為分級辦法產生的,而是早就存在的刑法235。
以前可能是執行不力所以沒人鳥還是怎樣,它有沒有違法並不會因為分級辦
法公佈而改變。你該檢討的是刑法235。
: 老闆還很開玩笑的拿出一個18禁勿入的牌子說要貼在門口
: 順便說 其實網路都下載得到 真不知道官員們在想什麼
的確是你不知道他們在想什麼,你知道有網路分級辦法嗎??
: 沒錯 大家都在討論法律 合不合理 合不合法 會不會抓
: 但現實上就是 有些書 我們可能永遠看不到 甚至沒機會出完
: (既然不能公開陳列 那誰會知道 又要賣給誰啊 難道回到像以前一樣陰暗的密室嗎
: 加上陳列又會被抓 誰要出版那些書啊)
: 有些東西 可能他是小眾 可能不合那些人的歡心
: (認為同性戀是原罪??? 師生戀不被允許)
: 那些書就在也沒機會進口出版 如果這是台灣的出版自由
: 那這條法律就是對其最大的諷刺
: 雖然我不是同性戀 雖然我不看那些書 雖然現在還不到12月1日
: 但有些書 已經再也不會在台灣出版了
1.是你自己把猥褻的標準放寬,實務上法官認為的猥褻可能都比你還要嚴格
2.不要說法律怎樣現實怎樣,法律是人定出來的。刑法235也有學者提議修改
,但卻無法成為多數意見。這表示台灣社會還沒有開放到那種地步,你該
做的是說服社會大眾,而不是說法律與現實不符。
: ※ 引述《sekwisd (瓶子裝不下)》之銘言:
: : 這個我看到了 跟您抱怨的東西有些出入
: : 他連坐的部分 只有未分級或分級不當 至於老闆亂租 應該不在裡面
: : 而分級的部分 大盤中盤 既然經手 自然有簡視分級的機會
: : 可能很麻煩 但是並不是不可能的要求
: : 12月31號公布書單這個不當 我沒意見 因為既然他們已經成立好一段時間了
: : 不過逾越限制級的東西
: : 一直以來 一樣沒有哪個單位給清單 一樣不能陳列販賣 一樣由檢調機關認定法院判決阿
: : 大山 螢火蟲 龍成 一向都有標18禁 一向都是查禁的對象不是嗎
: : 那幾句話只是說18禁並不是無上限的 超過上限就算有標還是不行
: : 這個祇是把一直都這樣做的事情 說出來而已吧
: : 那麼 廠商現在怎麼作的呢? 過去十幾年怎麼作的呢?
: : 只是被動的等檢調來查在下架嗎
: : 我想不至於
: : 廠商應該早就有些標準 在出書以前就知道哪些會有問題
: : 而這個部分法條 檢調 法院標準都沒有更改
: : 為什麼以前沒事 現在會產生問題呢?
: : 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這個用詞很模糊沒錯
: : 解釋一下好了這個東西是這樣來的
: : 第 235 條
: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 :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 沒收之。
: : 問題是何謂猥褻 以前的人打官司打到大法官那裡 結果:
: : 釋字第407號解釋;猥褻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
: :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
: : 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的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
: : 時的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 : ***************************************
: : 還是很模糊? 法律學界也常常這樣批評
: : 但這段文字已經變成法院在解釋他的判斷何謂猥褻的標準用詞了
: : 所以您可以把那些 一般成人尚可接受者 或者一般成人尚不至感到羞恥者
: : 解釋為 還沒有到法院認定為猥褻的通通都算
: : 而且也不需要太擔心這段文字被人任意解釋 因為有除了有釋憲文外
: : 法院有判決判例在
: : 定這個規定的人大概沒想到直接搬出法律的慣常用語 對非法律人有困難
: : 但是他的想法應該就是這樣
: : 而且他也必須跟著法院的東西走 因為他要規定的是235以下的全部範圍
: : 至於法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新聞局當然不能夠定給你
: : 這部分其實是最頭痛的部分 行政機關不能去干涉法院的認定標準
: : 而法院的認定標準用語又是這樣時 只能夠等法院哪天自己去變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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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2.175
推 starcloud:所以我應該慶幸還好我不看那些書 所以不關 140.115.204.2 11/26
→ starcloud:我的事啊 140.115.204.2 11/26
→ ric104:我哪句話讓你這樣以為? 218.166.42.175 11/26
推 starcloud:沒有 特定一句話 是你回文的感覺 140.115.204.2 11/26
→ starcloud:大概是我多慮了 sorry 跟您道歉 140.115.204.2 11/26
→ ric104:你說的同性戀師生戀並不會有哪個白爛法官 218.166.42.175 11/26
→ ric104:把他列為猥褻 218.166.42.175 11/26
→ starcloud:.......希望了 140.115.204.2 11/26
推 ric104:拜託你看一下解釋文,不要人家澄清過了你선 218.166.42.175 11/26
→ ric104:硬要說人家會那樣做。 218.166.42.175 11/26
推 starcloud:這比我們在這裡扯10000句還實際 140.115.204.2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