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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lase (萬難地天紀柳)》之銘言: :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 我去附近一家租書店租書,問他之後打算怎麼辦 : 他說"把所有書貼上限制級標籤" : 我說"...為了怕被抓嗎?" : 他說"沒辦法啊..." : 我說"那附近兩個國中的常客怎麼辦?" : 他說"...沒辦法啦..."表情帶著一絲不滿 : 如果你沒有標準,但又定下這條辦法,到最後只要執法人員有心雞蛋裡挑骨頭 : 他隨時可以說你有錯,而且這種事以前的確發生過 :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如此難定標準的東西你不定就算了,嘴巴上說"出版社店家自訂" : 但他卻又隨時可以對你制定的結果提出質疑,那有何意義? 1.還是要強調這一點 : 當是不是"過當"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時,也就是在這社會上並沒有共識(在路邊問人 可能一半說有一半說沒有),除非可以證明被告"認其過當而仍提供"才可以宣告他犯罪 ,否則應該做對被告有利的推定(推定被告不認為過當)。 另外,"過當""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這些要件,其實目的是在限縮條 文中的例示規定。 2.舉個例子,如果不用這種抽象的描述可能造成: A漫畫裡大便超人用大便飛彈砸死怪獸 B漫畫裡描述殺手改造手槍的流程而以之殺人 如果這兩種都因為描述了殺人過程而被列為限制級,你能接受嗎?? 要保護未成年人必然會對商家課以義務,在考量以上兩點後,應該不會認為這種義務違反 利益權衡。電視分級辦法已行之有年,細節如何執行應該可以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0.100
newgunden:結論:沒人要管... 210.202.252.109 11/23
不是沒人要管,至少在社會通念認為"過當"的案例裡,業者就有義務加以分類。 而"過當"與否還存有爭議的案例,就不會加以處罰。 電視分級辦法的規定也差不多(還分了四級),為何電視業者能做,出版業者做不到? ※ 編輯: ric104 來自: 218.166.40.100 (11/23 17:39)
starcloud:你知道台灣一個月的出版量嗎 140.115.204.2 11/23
starcloud:就算業者自行分級 如果官方不認同還是要罰 140.115.204.2 11/23
starcloud:出版業和電視業 光是資本額就不一樣啊 140.115.204.2 11/23
starcloud:根本是完全不同的產業型態 140.115.204.2 11/23
※ 編輯: ric104 來自: 218.166.40.100 (11/23 23:29)
ric104:看一下第1點好嗎??還有這跟產業型態和出版 218.166.40.100 11/23
ric104:量有什麼關係?? 218.166.40.100 11/23
ric104:又不是在做事前審查。出版量越大業者僥倖 218.166.40.100 11/23
ric104:的空間反而越多 218.166.40.100 11/23
starcloud:電視台可以容許他一個節目一個月被抓一次 140.115.204.2 11/23
starcloud:出版社可沒那個資本 140.115.204.2 11/23
ric104:因為資本小所以不用負社會義務?? 218.166.40.100 11/23
ric104:為什麼要定這規範?還不是因為它不能自律 218.166.40.100 11/23
starcloud:他的自律要用另一種方式 不是這種 140.115.204.2 11/23
ric104:基本上就是你認為不該給未成年人看的就不 218.166.40.100 11/23
ric104:要放,除非你的價值觀和一般人有很大不同 218.166.40.100 11/23
ric104:否則應該不會違反。如果主管機關雞蛋挑骨 218.166.40.100 11/24
ric104:頭,業者也絕對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218.166.40.100 11/24
starcloud:我有po文章 你要看嗎? 140.115.204.2 11/24
ric104:就是因為你說的另一種方式沒人鳥,沒法律ꠠ 218.166.40.100 11/24
ric104:沒罰錢就不痛不癢,所以才定個處罰的規定 218.166.40.100 11/24